案情简介
公安机关指控:
某日夜晚,甲某在某饭店内饮用了大量白酒,在酒后无故将乙某的手机、饭店包厢内的餐具、桌椅板凳等砸毁,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乙某的手机价值3000余元。公安机关现将甲某以寻衅滋事罪羁押至看守所。
承办过程
甲某家属在得知其被刑事拘留后,遂慕名前来委托。
本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甲某以及精细阅卷后认为:甲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可能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理由如下:
一、从事实层面分析
嫌疑人甲某与被害人乙某在案发前就存有矛盾,本案的案发属于“事有起因”。
首先,根据律师提交的聊天记录和视频中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甲某与乙某之前就存在矛盾,案发当天双方约饭也可以看出各自都是带着脾气来的;另外,根据甲某在案的供述以及证人的笔录、甲某的伤情可以看出,在吃饭过程中是乙某及其朋友丙某先向甲某动的手(乙某用酒杯砸甲某的脸、丙某拿酒杯砸甲某的头),虽然乙某否认殴打过甲某,但在案笔录中乙某及其朋友丙某等人的笔录出奇的一致,不排除对方有事先串供的情况。因此,本案不能排除,在案发前犯罪嫌疑人甲某与乙某一方本身就存有矛盾,本案属于“事有起因”。
二、从法律层面分析
(1)犯罪嫌疑人甲某摔坏乙某手机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而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客观行为,但由于未达到5000元的立案标准,应属于一般行政违法行为。
寻衅滋事罪来源于“流氓罪”,其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等,其目的是为了发泄不满、炫耀实力、扬名等。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对公共秩序的破坏超过经济损失,属于我国刑法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在寻衅滋事罪的案件中,行为人由于不合常理的动机或目的随便毁坏公私财物,其侵犯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和模糊性,不特定性就是行为人对犯罪对象的选择带有很大的偶然性和随意性。而故意毁坏财物罪要求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具有一定原因,也就是“事出有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或基于其他原因。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属于我国《刑法》侵犯财产罪一章中。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行为人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其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
如上所述,甲某因与被害人事发前有矛盾,遭到乙某一行人的殴打,情绪十分激动再加上喝醉酒神志不清,在被害人向民警状告甲某弄坏了其手机后,甲某气愤的将被害人的手机故意摔砸在地上,并说“既然我给你弄坏了,那我摔了赔你,明天找我报销”这种类似的话语,可见该行为完全是基于报复心理针对于被害人的,符合上述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并不具备逞强好胜、无事生非、炫耀实力、扬名等“流氓动机”,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由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立案追诉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毁坏公私财物3次以上的;纠集3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本案中手机总共价值三千余元并不符合该罪的立案标准,即不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饭店被毁损物品价值并不能确定,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甲某构成寻衅滋事罪。
犯罪嫌疑人甲某酒后将饭店包间内餐桌等物品损毁,但由于被毁损物品的品牌、使用年限不明,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在案证据无法证明饭店被毁损物品的价值,不确定是否达到寻衅滋事罪任意毁损财物的2000元的立案标准,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甲某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
处理结果
本辩护人将上述辩点写成无罪《法律意见书》并递交至检察院,并就在案证据存在明显缺陷问题,多次与承办人进行沟通交流,以争取甲某的利益最大化。
最终检察院采纳了律师提出的无罪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甲某作出了不起诉处理,甲某获得实际意义的无罪!
办案心得
寻衅滋事罪中的任意毁损财物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有雷同之处,但两者犯罪动机有明显区别。寻衅滋事罪来源于“流氓罪”,其动机是寻求精神刺激、逞强好胜、随心所欲毁坏财物;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是“事出有因”,或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基于嫉妒等原因故意损坏他人财物。律师在承办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搞清楚两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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