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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民航局空管办发布关于征求《民用航空空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意见的通知,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9月27日。

  • 现行规章: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7号《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9章5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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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的规章名称拟由《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更改为《民用航空空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新修订的征求意见稿“适用范围”条款中,由“空中交通服务“”改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新增“告警和搜救服务”;主体扩至运输机场、民航院校等民航生产经营单位;通用机场和飞行服务站可参照执行。

“基础原则”条款中,新增"三个必须"(管行业/管业务/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主体安全责任与民航行政机关的安全监管责任,全面系统构建行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确保运行安全。

“空管运行单位负责人职责”条款中,明确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扩为8项新增双重预防机制、事故抢救、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增加"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法律责任”条款中,处罚力度加大,其中未履行运行单位职责的由“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主要负责人警告或200—1000元罚款,对单位警告或1万—3万元罚款”改为“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处理”

在“积极的安全文化”条款中,新增向从业人员告知岗位风险因素、防范措施和应急措施,加强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从业人员行为异常导致不安全事件。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来源:民航局

编辑:航空设计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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