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5日,一起光伏发电站引起的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在合肥市中院调解结案。该案系2026年8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合肥法院运用法典新规化解的环境资源案件,树立噪声侵权不再简单“唯分贝论”的法律导向,为邻里噪声类矛盾调处提供重要参考。
2024年12月5日,姚某与某光伏公司签订光伏电站屋顶租赁合同,约定姚某将房屋屋顶出租给某光伏公司用于光伏电站建设,租期20年。光伏电站建成后,与姚某相邻的陈某提出,光伏板与屋顶之间空隙较大,大风灌入产生异响,叠加鸟类停留鸣叫形成持续性噪声,长期干扰其一家人正常居住,对身心健康造成影响。陈某多次沟通、投诉均未能妥善解决,遂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阶段,原、被告双方均未委托专业机构对噪声分贝进行鉴定。陈某提交一份视听资料,证实光伏板因灌风、鸟鸣产生了较大噪声。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侵权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进行审查:噪声污染属于环境污染侵权,应由两被告举证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或减责情形,以及其建设安装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二被告举证未能达到证明标准,一审判决两被告限期拆除屋顶光伏发电站。姚某、某光伏公司不服,均提出上诉。
案件进入合肥市中院二审程序,恰逢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承办法官在组织调解过程中,注重以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开展释法明理工作。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噪声污染,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该条款确立了噪声污染的双重认定标准,改变以往简单以噪声数值是否超标来评判是否构成噪声污染的“唯分贝论”倾向,即使噪声分贝未超标,若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且实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同样存在构成噪声污染侵权的法律风险。
同时,承办法官向双方解读生态环境法典配套时间效力适用规定:侵权行为持续至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后的,由此引发的民事纠纷,适用法典相关规定处理。本案光伏设施引发的噪声扰民属于持续性侵权状态,相关法律评价可适用法典新规。结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条环境侵权举证倒置规则,承办法官向各方客观分析诉讼风险,引导双方兼顾分布式光伏清洁能源发展与相邻居民居住安宁权益,换位思考、互谅互让。
经多轮沟通协调,各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两被告于2026年9月30日前,拆除姚某屋顶东侧、西侧伸出屋檐的一列光伏板及光伏板下的钢架,确保拆除后光伏板与屋檐对齐,从源头消除灌风异响隐患。
承办法官表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援引生态环境法典最新规定开展调解说理,厘清噪声污染认定标准、新旧法衔接适用、环境侵权举证责任三大核心法律问题。虽然案件最终并未由法院作出实体判决认定侵权是否成立,但法典新规划定了双方协商的法律预期,引导当事人理性磋商、自行落实整改,实现邻里纠纷实质性化解,避免强制拆除带来更大财产损耗。
本案兼顾绿色能源推广与公民安宁居住权益保护,提示光伏安装主体在设计、施工阶段,应当提前评估风噪、异响等影响,落实降噪防护措施,从源头预防相邻环境纠纷。下一步,合肥市中院将充分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妥善调处各类生态环境民生纠纷,以多元化解方式守护群众安静宜居的生活环境。
作者:杨淑慧 (本文图片为人工智能生成)
供稿:合肥环境资源法庭
排版编辑:汪江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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