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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执行和解协议中有保证条款,一定构成执行担保吗?

法院主持达成执行和解,并不当然意味着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构成可直接强制执行的执行担保

阅读提示:

执行和解协议中经常出现第三人“提供担保”“代为偿还”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等表述。如果协议又是在执行法院主持、见证或组织协调下签订,实务中容易产生一种直观判断:既然担保人已经在法院参与签约,其保证条款理应属于执行担保,执行法院在被执行人违约后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执行担保会使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力扩张至原执行依据之外的第三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清晰的意思表示,不能仅凭签约场所或一般保证用语推定成立。本期结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执监432号执行监督案件,分析执行和解中的保证条款何时仅产生实体法上的担保效果,何时可以产生执行程序中的直接强制执行效果。

裁判要旨:

执行和解协议虽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签订,且载有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约定,但如果第三人没有向执行法院明确作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亦未依规定提交执行担保书,不能仅凭法院主持签约这一事实认定成立执行担保。

案件简介:

1. 2015年9月23日,某建设公司基于生效法律文书对某都汇公司等享有债权,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建设公司、被执行人某都汇公司以及某置业公司、某建设集团公司等在黔南中院主持下协商,并签订执行和解协议。

2. 和解协议履行过程中出现争议。2016年11月28日,黔南中院在对债务人某都汇公司的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依据和解协议中的保证安排对某置业公司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某置业公司认为其并非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体,也未向执行法院作出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遂针对相关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

3. 黔南中院认为,案涉协议系各方在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某置业公司又在协议中承诺代为清偿特定款项,因此该保证条款已经构成执行担保。该院据此裁定驳回某置业公司的异议。某置业公司不服,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申请被驳回后,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

4. 某置业公司主张,执行担保并非一般民事保证。执行担保的法律后果是执行法院可以不经另行诉讼,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故担保人必须向执行法院作出明确承诺。仅有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或者协议恰好在人民法院签订、由法院主持,均不足以证明其同意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5. 2023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执行监督裁定,认为不能以执行和解协议系在法院主持下达成为由,当然推定协议中的保证条款构成执行担保。最高人民法院据此撤销原执行异议裁定、复议裁定及相关处理,纠正了直接执行某置业公司财产的做法。

争议焦点:

某置业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作出的代偿约定,是否同时符合执行担保的法定形式与实质要件,从而使执行法院有权直接执行其财产?

裁判要点:

一、执行担保将强制执行力扩张至执行依据之外的主体,担保人必须向执行法院明确承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案涉行为发生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年修正)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期限;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施行)第四百七十条进一步规定,执行担保可以表现为财产担保或者第三人保证;第三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
执行担保的特殊性,在于其并非单纯增加一项实体债权,而是允许人民法院在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范围之外,直接对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人民法院执行的基础原则上仍是生效法律文书,而非当事人自行达成的和解协议。第三人原本不是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如果仅凭其在和解协议中作出一般代偿承诺,就允许执行机关跳过审判程序直接处分其财产,实质上会使执行力未经法定程序即扩张至案外主体。
因此,认定执行担保应当坚持严格审查。除担保的债权、范围、方式、期限等内容应当明确外,担保人还必须向执行法院作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清晰承诺。该意思表示不仅要体现“愿意承担担保责任”,还要能够表明担保人理解并接受执行担保特有的程序后果,即在被执行人于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执行法院可以不经另诉直接执行其财产。只有具备这一明确承诺,执行担保才具有使执行力扩张的正当基础。

二、协议由法院主持达成,只能证明协商与签约背景,不能替代担保人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明确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进一步认为,2015年11月24日,某建设公司、某都汇公司、某置业公司和某建设集团公司共同签订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虽然约定某置业公司代被执行人及王某军向申请执行人返还10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某置业公司没有另行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保证书,协议中也缺少其在债务人不履行时自愿接受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的明确表述,不符合当时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的要求。
法院主持、组织或者见证和解,能够证明协议形成于执行程序之中,也可能证明各方希望通过和解调整履行节奏,但不能当然说明法院已经依法接受执行担保,更不能代替担保人对直接强制执行后果的特别授权。执行和解与执行担保虽然可以并存,却属于功能和法律后果不同的制度:执行和解主要调整当事人自行履行的期限、方式和金额;执行担保则以暂缓执行为制度场景,并赋予法院在条件成就后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财产的权力。二者不能仅因记载在同一份协议中而相互替代。
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强调,不构成执行程序中的担保,并不意味着某置业公司当然不承担任何实体责任。协议中的代偿、保证或者债务加入条款,仍可能依《民法典》及相关合同规则产生实体法效力。但是否成立保证、债务加入,责任范围如何,是否存在无效、撤销或者免责事由,均属于实体权利义务判断,应由审判程序在保障举证、质证和辩论权的基础上解决。执行程序不能把尚待审理的实体争议直接转化为对第三人的强制执行。

综上,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某置业公司并未依法成为本案执行担保人,执行法院无权仅依据和解协议中的一般保证约定直接执行其财产,遂撤销原异议裁定、复议裁定及相关处理。

案例来源:

《贵州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432号〕

实战指南:

一、审查执行和解协议中的保证条款,应当先区分“实体担保”与“执行担保”。二者可能使用相似措辞,但法律效果截然不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债务加入,主要在实体法层面回答第三人是否负有清偿义务;发生争议时,原则上需要通过诉讼取得新的执行依据。执行担保则直接嵌入既有执行程序,一旦法定条件成就,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正因执行担保省略了另行诉讼这一程序,其成立必须具有严格、明确的依据。
实践中,不能把“协议提交法院”“法院工作人员在场”“协议载明担保人”分别或者合并视为充分条件。判断重点应放在:担保承诺是否面向执行法院作出;是否明确对应具体执行案件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是否约定暂缓执行安排;是否载明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缺少最后这一核心意思表示的,通常只能在实体法层面评价保证条款的效力。

二、从裁判实践看,担保人是否具有承担执行担保的真实意思,可以概括为三类审查情形。第一类是明确型:书面文件直接写明属于“执行担保”,并明确担保人在债务人不履行时自愿接受执行法院直接强制执行,同时能够确定执行案号、担保范围、方式和期限。此类意思表示清楚,通常可以认定执行担保成立。
第二类是可综合判断型:文件已经表达提供执行担保的意愿,但在个别术语、期间或者责任表述上存在轻微瑕疵。此时可以结合担保人与被执行人的关系、文件提交对象、法院是否因担保决定暂缓执行、谈话笔录及后续履行行为等证据,判断担保人是否确已理解并接受直接执行后果。不过,综合判断只能用于解释已有意思表示,不能凭身份关系或法院主持事实凭空创设执行担保。
第三类是一般担保型:文件仅记载“提供担保”“代为偿还”“承担连带责任”,没有说明属于执行担保,也没有表明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其他证据亦不足以补强。对此不得推定执行担保成立。即使该条款可能构成民事保证或债务加入,也应通过审判程序确认,不能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分第三人财产。

综合而言,拟在执行和解中设置有效执行担保,建议至少完成以下事项:第一,以担保书、执行和解协议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向执行法院提交;第二,明确担保性质是为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或部分义务提供“执行担保”;第三,写明具体执行法院、执行案号、被执行人、被担保债权、担保范围、方式、期限及暂缓执行期限;第四,以无歧义文字载明,被执行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执行法院直接强制执行;第五,由申请执行人明确同意,并将文件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第六,财产担保涉及登记、公示或控制措施的,应依法办理。对于仅希望设立一般民事保证的主体,则应避免使用“同意法院直接执行本人财产”等措辞,并明确争议通过诉讼解决,以免制度属性发生混淆。

法律规定: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第四条同时要求担保书载明暂缓执行期限、担保期间、被担保债权、担保范围和方式,以及被执行人届期不履行时担保人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承诺等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执行和解协议约定担保条款,且担保人向人民法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后,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担保条款约定,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另据2023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1. 和解协议明确约定未适当履行时由执行法院直接扣划担保人账户资金的,可以认定具有提供执行担保并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

案例1:《某丙公司、某铁路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分行等执行监督执行裁定书》〔案号:(2023)最高法执监373号〕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执行和解协议》前四项主要对原执行依据项下债务金额、清偿方式和履行时间作出新的安排,属于当事人依约自行履行的内容;第五项则另行约定,前述还款事项如有任何一项未落实,“由执行法院直接扣划乙方账户资金归甲方”。该条并非普通的自行履行约定,而是针对和解未获适当履行时的执行后果作出的专门安排。其文字直接指向执行法院,并明确同意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扣划特定账户资金,能够反映担保人以该账户财产担保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得到履行,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的意思。因此,该案与(2023)最高法执监432号案的关键差异,不在于是否同为执行和解协议,而在于协议中是否出现了清楚、具体、面向执行法院的直接执行授权。

2. 担保人书面表明愿意为特定执行案件提供担保,结合其与被执行人的身份关系、法院因该担保实际暂缓执行等事实,可以认定其具有提供执行担保的真实意思。

案例2:《陈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京执监18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担保兼具私法承诺与执行程序效果。陈某系被执行人任某某的女婿,其为任某某提供担保具有现实基础;更重要的是,陈某提交的书面材料明确载明,其愿意为任某某所欠苏某1、苏某2的特定执行案件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案款本金、执行费、诉讼费和利息。陈某提交书面材料后,执行法院亦据此暂缓执行,被执行人同时在法院谈话笔录中承诺分期履行。综合书面承诺、特定案件指向、责任范围和法院相应程序行为,可以确认担保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该案说明,身份关系仅是辅助判断因素,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仍是面向具体执行案件的书面承诺及其产生的程序后果。

3. 文件虽名为“执行担保书”,但未明确担保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履行义务,也未承诺在其不履行时承担担保责任,且案件并非因该担保而暂缓执行的,不能认定执行担保成立。

案例3:《杨某、贺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案号:(2024)内执复63号〕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执行担保是以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的担保换取执行程序暂缓,并在暂缓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时,允许法院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担保人财产的制度。白某某、贺某某、王某某提交的文件虽使用“执行担保书”名称,并表示为相关借款纠纷执行案件提供担保,但未明确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后应于何时履行,也未清楚承诺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时由其承担责任、接受直接强制执行。并且,原案停止推进是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并非执行法院基于该担保作出暂缓执行决定。故相关文件欠缺执行担保的核心内容和相应程序事实,不能仅凭文件名称认定成立执行担保。该案再次表明,执行担保应进行实质审查:标题、签字和法院收件均不是充分条件,真实明确的直接执行承诺及其与暂缓执行之间的对应关系才是判断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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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业背景介绍: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业务培训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理事,毕业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硕士(公司法方向),专注于商业秘密刑事与民事、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保全与执行等实务领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级高级人民法院成功办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在执行担保、执行和解业务领域,李营营律师根据长期深入研究专项领域的积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专业研究文章,交出版社陆续出版成书的同时在平台上进行发布,希望读者能够更多了解执行担保与反担保知识,避免使自己合法权益收到损害。同时,李营营律师办理多件大额商业秘密、执行、合伙业务、担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截至目前,李营营律师在“法客帝国”“民商事裁判规则”“保全与执行”等公众号发表与商业秘密、担保实务、保全与执行等话题相关专业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转载,广受业内人士好评。2022年,李营营律师结合多年来办理大量执行审查类相关业务的经验,以真实案例为导向,对各种业务场景下的主要法律问题、典型裁判规则、风险应对策略和解决方案建议进行类型化汇总和归纳,合著出版《保全与执行: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实战指南》。接下来,李营营律师团队会陆续出版商业秘密诉讼实战的相关书籍、执行担保、执行和解、技术合同纠纷、担保纠纷、合伙纠纷实战相关书籍,以更好服务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