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岛网8月25日讯 近日,青海政府采购网发布西宁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针对西宁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图书、配套设备及服务项目的投诉作出裁决,投诉事项全部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一、项目编号:青海浩翔公招(货物)2026‑015号

二、项目名称:西宁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图书、配套设备及服务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云深文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甲8号院3号楼10层1008

收件地址:江苏省苏州市虎啸塘岸120号

邮编:730000

法定代表:邓见胜 联系电话:18770280608

授权代理人:郑程 联系电话:13128295937

被投诉人1:西宁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宁张路295号

邮编:810000

联系人:裴老师 联系电话:0971‑4716808

被投诉人2:青海浩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山东大厦8楼

邮编:810000

联系人:周先生 联系电话:18597012020

四、投诉基本情况

2026年7月15日,北京云深文轩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西宁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图书、配套设备及服务项目(编号:青海浩翔公招(货物)2026‑015号)采购文件不满,向西宁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和青海浩翔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于2026年7月2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6年7月27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通过政采云平台发起投诉,本机关经审查后于2026年7月27日依法受理。同日,本机关通过政采云平台向被投诉人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五、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称“招标文件违规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8册图书对应的出版社针对本项目开具的正版证明,并纳入评分项。投诉理由:此评分项与采购需求无关,图书采购项目中,出版社就相当于(生产厂家),要求供应商应提供出版社针对本项目开具正版证明其实就是变相要求供应商提供生产厂家“证明背书”,出版社出具该证明时更易倾向于那些已经与其形成正常图书业务往来的供应商,其对证明书开具的条件、流程及时限等要素的把握较为自由、宽泛。这等同在标前故意设置隐型门槛和壁垒,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指向特定供应商,严重妨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企业认证(6分):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3.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每项2分,全部提供得6分。(投标文件内须附:认监委官网www.cnca.gov.cn查询截图)。投诉理由:ISO14001 ISO45001这两项体系认证与本图书采购项目履约需求无实质关联”。

六、调查情况

经查,本项目名称为西宁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图书、配套设备及服务项目(编号:青海浩翔公招(货物)2026‑015号)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预算金额为1335225元。本项目于2026年7月9日发布采购公告,2026年7月31日发布变更公告。

经查阅投诉函、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并向相关单位函证,调查核实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指定图书对应的出版社针对本项目开具的正版证明,属于增设生产厂家专项背书的评审条件。该条件对潜在供应商形成限制与排斥,不符合政府采购公平竞争要求,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之规定,投诉事项1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本项目为西宁市城市职业技术学院采购图书、配套设备及服务的采购项目,招标文件中设置的“需提供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评审标准,与本项目采购内容的具体特点、实际需求无关联、不相适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规定,投诉事项2成立。

综上所述,投诉事项成立。

七、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成立,责令采购人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西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西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来源:大众报业·半岛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