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南方都市报,近日,有深圳市民在“深圳政府在线”互动交流平台留言咨询:“在深圳自己家里吃狗肉是否违法?”并补充“狗肉是从外地购买带回深圳家中的”。
对此,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了官方答复。答复称,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相关规定,深圳市餐馆、酒楼、食堂等场所不得经营狗肉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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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20年5月1日,深圳便正式施行了《深圳经济特区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其中,第三条的规定,“(一)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所列的猪、牛、羊、驴、兔、鸡、鸭、鹅、鸽、鹌鹑以及该目录所列其他以提供食用为目的饲养的家禽家畜;(二)依照法律、法规未禁止食用的水生动物。”猫、狗不在可以食用动物范围,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以食用为目的售卖和食用猫、狗。
除深圳外,珠海也在 2020年5月1日施行 《珠海经济特区禁止食用野生动物条例》,条例规定可食用的动物必须满足三个条件:列入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取得经营利用许可、完成检疫检验手续。虽然没有明文说明猫、狗能否食用,但猫、狗没有列入国家畜禽遗传资源目录,也无法取得检疫检验手续,因此猫、狗禁止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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