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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吉林市舒兰精神病医院吉林市政府设立的非盈利性精神卫生专科医院,隶属于吉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二级专科医院,是吉林地区精神卫生事业的发源地。医院主要承担吉林地区及周边地区的精神(心理)卫生疾病预防、治疗、康复、技术指导等各项工作任务,是企事业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及民政、社会救助定点医疗机构。

依据“信用中国(吉林吉林市)”平台所公示的信息,进行创作编发。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舒医保处字﹝2026﹞第08号

违法行为类型:

经查发现该院存在重复收费的一般违规问题,表现为:开展精神科监护重复收取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费用,违反诊疗常规。违反了《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违法事实:

于2026年6月16日对该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存在重复收费的一般违规行为。1.重复收费:开展精神科监护重复收取抗精神病药物治疗监测该项违反诊疗常规,2024年居民涉及94790人次,共收取医疗费用473950.0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438071.99元、2024年职工涉及5250人次,共收取医疗费用26250.0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23181.38元;2025年居民涉及1450人次,共收取医疗费用7250.0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5465.78元、2025年职工涉及41人次,共收取医疗费用205.00元,违规使用医保基金146.80元。(以上违规使用医保基金额按年度综合报销比计算:2024年居民医保综合报销比为92.43%,职工医保综合报销比为88.31%;2025年居民医保综合报销比为75.39%,职工医保综合报销比为71.61%)

处罚依据:

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五)款,《吉林省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五)款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

1、责令改正,并约谈负责人;

2、退回损失的医保基金466865.95元(其中居民443537.77元;职工23328.18元,已于2026年6月18日申请拒付;

3、处造成损失0.5倍罚款233432.98元。

处罚决定日期:2026-08-10

处罚机关:舒兰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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