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到扫黑除恶,很多人第一反应,就是打击街头作恶的黑恶团伙、村霸市霸,打掉横行一方的犯罪组织。但常态化扫黑除恶,从来不是只盯着显性的犯罪团伙。现实当中,不少违法势力之所以能够长期逍遥法外,背后往往和执法司法环节的漏洞、少数人员的枉法行为存在关联 。
如果只打掉台前作恶的团伙,不去深挖背后的保护伞,不去整治司法领域的枉法问题,黑恶势力很容易死灰复燃。“打伞破网”本身就是常态化扫黑除恶当中非常关键的一环,既要办掉案子,更要堵住制度漏洞,守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
很多普通老百姓对这一块了解不多。大家平时接触到的扫黑宣传,大多聚焦寻衅滋事、暴力催收、把持基层事务这类看得见的恶行。可案件进入办案流程之后,从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再到审判执行,每一个环节,都关系到案件能不能得到公正处理。少数司法工作人员如果丢掉底线,出现徇私枉法、压案不查、降格处理等问题,就会让违法犯罪得不到应有的惩处,群众的合法诉求得不到伸张 。
这里要区分清楚,绝大多数政法干警恪尽职守、秉公办案,守护一方平安。我们讨论的,只是极少数知法犯法、滥用职权的个例,不能以个别现象否定整个政法队伍。
现实当中,黑恶势力想要长期盘踞,最看重的就是打通办案环节。有的通过利益勾兑,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的想方设法干预案件办理,企图规避法律制裁。一旦少数人失守原则,就会出现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情况,本该被追究责任的人,得以逃脱处罚,受害群众维权无路,社会矛盾不断积累 。
除了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之外,还有一类枉法行为,不一定直接和黑恶团伙勾结,但同样伤害司法公信力。比如办理普通案件的时候,徇私情、谋私利,故意歪曲事实证据,该立案不立案,不该追责的强行追究;还有违规办理减刑、假释,出现纸面服刑,让已经判刑的人轻易脱离监管。这些行为,表面看不属于黑恶犯罪,却会直接消解群众对法治的信任,也是专项整治重点盯防的顽瘴痼疾 。
法律层面对这类行为有明确的惩处依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专门设置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徇情枉法,明知无罪的人加以追诉,明知有罪的人故意包庇不予追究,或是审判当中故意违背事实法律枉法裁判,都要承担刑事责任,最高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除此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减刑假释,都有对应的罪名约束。纪检监察、检察机关也有专门机制,查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现线索就会启动调查追责 。
常态化扫黑除恶斗争,一直实行“一案三查”机制:查办黑恶犯罪本身,追查黑恶势力背后的腐败问题,还要倒查地方相关部门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 。也就是说,办理一起涉黑涉恶案件,不会只盯着团伙成员,同步就要梳理办案全流程,查看案件办理当中有没有人为干预、降格处理、包庇纵容等情形。最高检公开的工作通报当中,多次提到加大司法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的查处力度,对异常案件回溯评查,深挖背后的渎职问题,一批涉案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很多人容易产生一个误区,觉得只有收受贿赂才叫枉法。实际上,枉法并不只有拿钱办事这一种。受人请托人情干扰,碍于关系偏袒一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该收集的证据不去核实,该推进的案件长期搁置;违反规定干预插手案件,违规接触当事人和中介掮客,这些都属于破坏司法公正的行为。国家出台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就是为了记录、追责插手过问案件的行为,筑起制度防火墙 。
当然也要客观看待,办案当中出现裁判偏差,不等于就是枉法。案件本身证据复杂,不同人对法律条文理解存在差异,出现一审二审改判,属于正常的司法现象。枉法的核心,是主观上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为了私利私情歪曲案件处理,过失导致的办案瑕疵,和徇私枉法犯罪要严格区分开,不能把正常的法律争议随意扣上枉法的帽子。
那么普通老百姓遇到案件办理存在异常,有哪些合法可行的维权渠道?
第一,对案件处理结果不服,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上诉、申请再审,走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法定诉讼途径纠正案件问题。
第二,如果发现存在司法人员违规过问案件、徇私办案的线索,可以向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举报反映,提交对应的线索材料。
第三,严格按照法定渠道反映诉求,不要轻信所谓司法掮客,不要花钱托关系“捞案子”,很多诈骗就是抓住群众想要走捷径的心理,最后权益没维护住,还造成财产损失。
常态化扫黑除恶,打击犯罪团伙是治标,整治各类保护伞、清除执法司法当中的顽疾,才是治本。打掉一个黑恶团伙,如果滋生它的土壤没有清理干净,利益链条没有斩断,就存在卷土重来的风险。只有把打击犯罪和整治队伍、完善制度结合在一起,才能实现除恶务尽。
这些年,从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到常态化扫黑除恶持续推进,一批有案不立、压案不查、违规减刑假释的历史积案得到清理纠正,一大批违纪违法人员被查处。同时落实错案责任追究、“三个规定”填报、案件交叉评查等制度,从制度层面压缩权力寻租的空间,目的就是守住司法公正这条底线 。
扫黑除恶的最终目标,不只是把一批犯罪分子绳之以法,更是让普通人遇到纠纷、遭遇侵害的时候,相信法律可以给出公正的结果,不用畏惧势力,不用托人情找关系。黑恶团伙是看得见的恶,而司法领域的枉法行为,是看不见的伤害,二者都需要坚决整治。
我们也要理性看待现实,法治建设是一个持续完善的过程,不可能做到零瑕疵。绝大多数政法工作人员坚守岗位,秉公履职,守护群众平安。个别害群之马被查处,恰恰说明整套监督纠错机制在发挥作用,发现问题就会依法追责,维护大多数人的公平正义。
梳理几个大众常见认知误区。
误区一:扫黑除恶只管黑恶团伙犯罪,保护伞可有可无。
不对。“打伞破网”是常态化扫黑除恶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量案例证明,黑恶势力做大,很多都离不开背后的庇护,不挖伞,就很难彻底根除黑恶土壤。
误区二:只要案件结果自己不满意,就等于办案人员枉法。
案件输赢不等于办案是否枉法。打官司本身存在举证、证据认定、法律理解的差异,不服结果可以走上诉、再审等法定救济途径,不能仅凭个人诉求没有得到满足,就直接认定司法人员徇私枉法。
误区三:枉法只有收钱受贿才算,人情打招呼不算问题。
人情干预、违规过问案件,同样会破坏公正。“三个规定”明确要求,不管是领导、熟人过问案件,司法人员都要如实记录,杜绝人情案、关系案。
误区四:扫黑除恶已经结束,不再查保护伞和司法领域问题。
扫黑除恶已经转入常态化运行,不是运动式结束。打伞破网、整治执法司法顽疾依旧持续推进,坚持露头就打,有线索就核查。
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反有组织犯罪法》;最高检常态化扫黑除恶工作通报;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中央政法委公开的政法队伍教育整顿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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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属于法治科普内容,不针对任何具体个案。个人遇到法律纠纷,请通过上诉、再审、纪检监察举报等法定渠道反映,本文不构成个案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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