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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在朋友圈看到一个热门新闻:石家庄某医院因三项违规被罚9万元,其中“西医开中药”这一项就占了5万。这个行政处罚,引起了大家热烈讨论。
Q
西医到底能不能开中成药、开中药?
A
西医是可以开中药处方的,但要符合西医开中药处方的相关规定。各地西医开中药处方规定汇总
今天带大家一起了解下各地西医开中药处方规定的条件限制:
一、国家相关政策
2019年6月11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要加强目录外药品的处方管理。对未纳入目录的化药、生物制品,医师要严格落实《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适应症、疾病诊疗规范指南和相应处方权限,合理选择药品品种、给药途径和给药剂量并开具处方。其中对于西医开具中药处方的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
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中成药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中药饮片管理规范》等,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开具中药处方。
其他类别的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的,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二、地方政策
1. 山西省(2025年最新专项新规)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对全省范围内非中医类别医师从事中医药服务做出如下规定:
一、非中医类别医师,通过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主执业医疗机构认可的,由具备培训条件的机构组织的1年中医药系统培训(总学时数不少于480学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非中医类别医师中医药系统学习培训考核方案另行制定印发。
二、非中医类别医师参加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各级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中心组织的培训,并取得相应合格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和县级及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确定的培训大纲等规范,在诊疗活动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适宜技术诊疗服务。
在本规定施行之日前,非中医类别医师已经参加其他类型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视为符合上款规定。
三、非中医类别医师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在诊疗活动中,既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开具中药饮片处方:
(一)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二)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两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按照原卫生部第52号令有关规定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四)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已通过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1年中医药系统培训并考核合格的非中医类别医师,通过跟师学习、现场(线上)培训等方式继续进行“西学中”学习,由所在医疗机构确认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经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达到相应水平的。
四、非中医类别医师应当依据国家及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以及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范等,开展中医诊疗活动。公共卫生类别医师拟开展中医诊疗活动的,应当符合国家及我省公共卫生医师处方权管理等政策规定。
五、非中医类别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展与本专业相关的中医诊疗技术,由所在执业机构授权和管理。
六、非中医类别医师应当按照处方开具权限规范开具中、西药处方,相关规定同中医类别医师。
本规定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是指具有国家规定学历,经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临床、口腔、公卫执业(助理)医师或按照《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认定医师资格的医师。
2.江苏省《关于进一步明确非中医类别医师开具中药处方管理要求的通知》(苏卫医政〔2020〕61号)
一、非中医类别医师,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或取得教育部门认可的中等专科及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或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或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可开具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药饮片处方(含长期处方)。
二、非中医类别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可开具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处方(含长期处方)。
三、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非中医类别医师或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含长期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
四、《关于印发第一批国家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目录(化药及生物制品)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发布前,已取得非中医类别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的,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中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并成绩合格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也可开具慢性病常用中成药长期处方。
五、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以上要求,核定非中医类别医师的中药处方权限,并落实处方点评制度,遵循中医药特点规律和中医辨证施治的原则,科学、规范开具中药处方,为患者提供方便、安全的中医药服务。
3.上海市
上海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
上海市卫健委、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开展中医诊疗活动执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自2022年2月7日起,所有非中医类别的执业医师可以开展中医诊疗活动。
第四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中医药相关教育或培训且考核合格的,通过相关程序登记或授权,根据其执业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开展与其原执业范围相关的中医诊疗活动。
第五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批准或委托举办的不少于2年的西医学习中医系统学习培训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医理论指导下,在其原执业范围内从事与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相同的中医诊疗活动。
第六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参加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认可举办的专项中医医疗技术培训班,并经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考核通过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开展专项中医药技术。
第七条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医疗机构培训并考核合格后,可以在其原执业范围内应用全国性专业学术组织制定的本专业临床诊疗规范或指南推荐的单味中药饮片。
第八条 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从事的中医诊疗活动应当依据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布的中医、中西医结合诊疗规范或指南,以及中医医疗技术操作规程等开展。
4.河北省
河北省中医药管理局、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冀中医药〔2019〕12号)
二、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经所在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的,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药饮片等4类中医药服务。
(一)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二)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以上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历或学位;
(三)取得省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四)参加省中医药管理局认可的2年以上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总学时数不少于850学时)并取得相应证书。
三、非中医类别执业医师,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经辖区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或所在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后,可以在临床工作中提供中成药、医疗机构中药制剂、中医药适宜技术等3类中医药服务。
四、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取得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所在主要执业机构考核,确认中医药专业技术达到相应水平,并填写《河北省非中医类别医师提供中医药服务登记表》,在辖区县、市级中医药主管部门登记后,可以根据医疗诊治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中医执业活动。
五、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非中医类别执业(助理)医师、以西医为主的乡村医生,参加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培训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辖区内提供所学的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家庭医生签约团队中的非中医人员,参加县级以上中医药主管部门组织的针对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中中医药服务内容的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以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中提供相应的中医药服务。
5.山东省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转发国卫办医函〔2019〕558号文件做好重点监控合理用药药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卫函〔2019〕334 号)
中医类别以外医师,在《通知》发布前已经取得相应医师资格并注册执业,且在院校教育和毕业后教育接受过中医学课程学习的,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基层医疗机构的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可以开具常见病、多发病的常用中成药处方,也可以延续使用中医医师开具的中成药长期处方;
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后,遵照中医临床基本的辨证施治原则,可以开具中成药处方。
三.合规标准总结(西医医生专用)
(一)中成药处方准入条件
经过不少于1年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考核合格。
必须遵照中医临床基本辨证施治原则开具处方;
仅获得中成药处方权,无中药饮片处方开具资格。
(2)中药饮片处方准入条件
需满足以下三项条件之一:
1.合规学历学位: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学专业学历或学位。
2.规范西学中培训:参加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认可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学习2年以上、总学时≥850学时,并取得合规结业证书。
3.合法师承资质: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跟师学习中医满3年,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
四、执业合规红线
1.资质匹配红线:无对应合规资质,超范围开具中成药、中药饮片处方,属于不合规执业,可被认定为不合理用药,面临医保拒付、卫健追责。
2.诊疗原则红线:所有西医中医药处方,必须严格执行中医辨证施治原则,禁止脱离中医理论单纯对症开药。
3.资质有效性红线:所有培训、学时、证书、师承资质,必须为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官方认可、备案核验,院内自行培训、无官方备案的资质一律无效,各省均严格执行资质核验制度。
来源:本草拾学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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