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扶人倒赔19000元事件持续发酵。近日,有网友发帖爆料的两则故事,戳中了很多普通人的内心:超市好心允许急救人员把危重病人抬进店抢救,病人离世后遭到家属闹事索赔;茶叶店老板看见路边有人倒地,直接关门回避,反倒避开纠纷。
文章由此引出一个令人五味杂陈的观点:本来和自己毫无干系,一旦出手介入救助,就会触发注意义务,稍有瑕疵就要担责;一开始选择袖手旁观,反而不会惹上麻烦,客观上打击普通人见义勇为的意愿。
针对此事,有网友感慨,一件事本来与你无关,你一旦介入救助,就可能触发相应的注意义务和后续责任——中途不能放弃,不能有任何瑕疵,否则很可能要担责,甚至需要自证清白。相反,若你一开始就不介入,反倒没有这些烦恼。换句话说,现行法律在客观上并不鼓励普通人“多管闲事”。
有网友认为,不要随意介入他人因果!
有网友分析,因果这个东西你能量大,能承担,那就可以干,不然的话就是给自己找麻烦,不排除善有善报,但有恶报的也不少,凡事量力而行,能够解决后果,就可以适当做一做!
也有网友评论,你舅舅关门虽然看似占了便宜,但是实则是故意见死不救失去了福报,而拨打120和帮忙的店主虽然看似失去了金钱,但是实则得到了功德和福报,这才是真的占到了便宜,阿弥陀佛!
- 综上所述,我们需要把网络故事、法律条文与现实司法实践区分开来看待。
首先要厘清:我国法律本身并不惩罚“见死不救”,但也规定一旦主动介入救助,行为就要一以贯之。
罗翔所说的“介入救助之后产生注意义务”是刑法学上的理论:原本没有救助义务的路人,你不去救人,法律不会追责;但如果你动手开始救助,就不能中途随意抛弃被害人,不能因为自己不当操作扩大损害。这个规则本意,是防止有人半吊子施救之后甩手走人,造成更严重后果,并不是为了阻止普通人伸出援手。
很多人把网上流传的店家赔钱故事当成生效判决书,但这两起事件,都没有公开的司法裁判文书。超市老板赔钱,描述的是被家属上门围堵,迫于经营压力私下协商赔钱了事,并不是法院判决店家存在法律过错。
私下和解赔钱不等于法律认定店家有错。现实里不少民事纠纷,会出现“闹而得偿”的现象,商家为了尽快平息事端、避免门店经营持续受损,选择花钱消灾,这是现实生存层面的妥协,不等于法律上的有罪有责。
真正走到法庭的同类案件,有《民法典》的好人条款为施救者兜底,也就是紧急救助免责制度: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大众记忆里挥之不去的彭宇案,问题不在于法律条文,而在于当年判决书里的“经验推定”说理,给全社会留下巨大心理阴影。即便后续司法理念已经迭代更新,但心理创伤很难快速抹平。
普通人的困境恰恰在这里:法条写着好人免责,可普通人没有办法预判会不会被起诉、会不会遭遇闹事、打官司要耗费多少时间金钱精力。哪怕最后法院判自己完全无责,应诉的时间成本、舆论压力、精神消耗,对于小商户、普通百姓依旧是沉重负担。风险不在败诉,而在卷入纠纷本身。
网友提出设想:能不能出台一套清晰的“救助免责操作指南”,普通人照着步骤做就完全免除责任。这个想法很现实,但也存在现实难题。现实急救场景千变万化,病情轻重、现场环境各不相同,很难写出一份可以覆盖全部突发状况的标准化手册。普通人不是医护人员,危急时刻根本来不及对照流程一步步操作。苛求普通人完全按照专业规范施救,本身就脱离现实。
但我们不能走向另一个极端——把“关门避祸”当成最优生存策略。如果人人出于自保,遇到危难全部冷眼旁观,社会互助的底线就会被侵蚀。法律已经搭好了制度框架,但制度之外,还要解决普通人“怕惹麻烦”的现实顾虑。
一方面,对于借死亡闹事、敲诈施救者的行为,应当依法打击,不能让“会闹的得利”;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对施救者的保护,比如简化应诉成本,明确好心提供场地、协助急救这类行为原则上无责,减少好人的后顾之忧。
法律给见义勇为提供保护,不等于现实风险会彻底消失。法条是底线,却很难完全消除普通人心中的顾虑。真正要改变“救人先自保”的社会心态,不仅要靠纸上的法律,更要靠司法实践的持续示范、对恶意索赔的约束,让善意不用先掂量风险,让好人不必为自己的好心付出代价。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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