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教职人员涉案,案件量刑严苛

本案为典型的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原系教育机构实习书法教师,在授课期间,于教室内以隔着衣物触碰的方式猥亵未成年女童。案发后,当事人在明知被害人家属报警的情况下滞留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诉机关依法指控当事人构成猥亵儿童罪。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一直属于严厉打击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对负有教育、看护职责的从业人员猥亵未成年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本案当事人具备教职人员身份,本身存在法定从重情节,量刑空间狭窄,案件辩护难度极高。当事人家属为寻求专业法律帮助,委托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陈文曦律师担任本案辩护人。

二、律师办案:审慎研判案情,制定精准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陈文曦律师高度重视本案,本着严谨负责的办案态度,第一时间开展辩护工作。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稳定当事人情绪,细致核实案件经过、行为方式以及到案全过程,同时全面查阅全部案卷材料,梳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谅解书等多项证据。经过综合研判,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完整,辩护律师决定采取定罪层面无异议、量刑层面重点突破的辩护思路。

结合法律规定与案件事实,辩护律师精准提炼多项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一,当事人案发后并未逃离现场,明知他人报警仍原地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符合自首认定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首人员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二,当事人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其三,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明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依法从宽处理。其四,当事人家属主动向被害方进行赔偿,最终取得被害人家属书面谅解,有效缓和矛盾,降低社会危害性。

三、庭审辩护:法理详实陈情,法院采纳全部从轻意见

因本案涉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采取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结合当事人教职人员身份,提出从重处罚的公诉意见。陈文曦律师坚持客观、理性的辩护原则,在认可指控罪名的前提下,向法庭完整陈述从轻辩护观点。律师结合法条明确指出,在严格保护未成年人、严惩性侵犯罪的同时,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量当事人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谅解、无前科等法定情节,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作出认定,当事人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身为教育从业者违背职业操守,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并适用从业禁止措施。同时,法院充分认可辩护人提出的全部从轻辩护意见,对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等情节予以采信。综合全案事实、犯罪性质、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法院最终判决当事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同时禁止其今后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相关工作。该判决在同类案件中量刑偏轻,最大限度降低了当事人的刑事处罚力度,圆满达成当事人家属的诉讼预期。

四、案件总结:专业刑事辩护,把控量刑关键节点

本案是猥亵儿童罪中量刑辩护成功的优质案例。此类案件社会敏感度高、处罚标准严苛,加之行为人具备特殊职业身份,辩护工作阻力极大。本案能够取得从轻判决,核心在于辩护律师精准挖掘法定从轻情节,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构建完整辩护逻辑,在不回避案件严重性的前提下,向法庭客观呈现当事人悔罪态度及可宽宥情节。本案充分体现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专业性、细致度与责任心,也印证了刑事辩护中合法合规、精细化办案的重要意义。

五、法律提醒:严守法律底线,增强法律风险意识

结合本案,大硕律师事务所向社会大众作出法律提示。第一,未成年人受法律特殊保护,任何侵害未成年人身心权益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惩处,教育行业从业人员更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规范自身行为,切勿触碰法律红线。第二,普通公民一旦涉嫌刑事犯罪,切忌逃避侦查、隐瞒事实,主动归案、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是法定且有效的从轻途径。第三,刑事案件黄金辩护周期较短,涉案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通过专业阅卷、案情研判、庭审辩护,合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错失从轻处罚机会。

北京大硕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严谨、专业、负责任的执业理念,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尊重每一起案件、重视每一位当事人。律所以扎实的办案能力、成熟的辩护经验,在法律框架内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坚守法律底线,维护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