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名及分析
根据商务部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发(2018)486号],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购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的单次交易限值为人民币5000元,个人年度交易限值为人民币26000元。在限值以内进口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关税税率暂设为0%;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暂按法定应纳税额的70%征收。
针对上述跨境电商税收优惠政策,行为人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货物并在境内进行二次销售牟利。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三、案例评析:猫某公司、马某信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1年7月至2024年9月,马某信作为猫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在明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方式购买的宠物粮不能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仍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保税宠物粮并通过其以猫某公司名义注册的某甲平台店铺向消费者二次销售牟利。
经洋山海关计核,猫某公司、马某信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133,635.61元。
2024年7月23日,侦查人员在马某信住处对其进行调查询问时,马某信如实供述了本案的犯罪事实。次日,马某信向侦查机关缴纳暂扣款5万元。
一审期间,马某信代猫某公司向法院预缴罚金三十五万元。
2.律师分析
猫某公司、马某信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在明知通过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能二次销售的情况下,仍利用他人身份信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宠物粮并进行二次销售牟利,偷逃应缴税额达113万余元,猫某公司、马某信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猫某公司面临的刑罚应为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马某信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考虑到马某信作为猫某公司的主管人员,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猫某公司和马某信均系自首;猫某公司、马某信自愿认罪,并于庭前预缴部分罚金,法院决定对马某信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猫某公司罚金人民币六十八万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马某信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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