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咨询,说家里人在国企做采购,常年跟几家供应商打交道,逢年过节收点 “感谢费”,项目结算时也拿过所谓的 “返点”。现在单位内审查出问题,直接移交给监察机关了。他开口第一句就问:这不就是普通商业回扣吗?私企也这么干啊,怎么就涉嫌犯罪了?

构不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从来不是只看 “收了钱” 这个动作,核心要看你是什么身份、手里握的是什么职权。

一、身份不同,罪名就可能不同

同样是收合作供应商的回扣国企员工和私企员工触碰到的罪名,真的可能不一样。

私企员工收回扣,一般对应刑法第 163 条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个罪名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不要求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国企员工的情况就要复杂得多。不是只要在国企上班,收钱就一定定受贿罪。关键看这个人是不是在 “从事公务”:如果是国有公司、企业里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回扣,就适用刑法第 385 条,定受贿罪;如果是不涉及公务的普通岗位,哪怕人在国企,也可能只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所以同样一笔回扣,国企员工可能面临受贿的罪名,也可能和私企员工定性一样,全看他具体承担什么职责。还有一种很容易被忽略的情况: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里从事公务的人,哪怕日常上班在私企、劳动合同跟私企签,收了回扣也可能按受贿罪处理。身份认定从来不是看工作地点,而是看他实质上是不是代表国有单位在行使管理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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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从事公务” 四个字,是分水岭

实务里家属最难理解的就是这一点:我家人明明就是个普通办事员,怎么就成 “从事公务” 了?

“从事公务” 看的不是单位牌子,是具体职权。一般来说,代表国有单位行使组织、领导、监督、管理职权的岗位,比如管项目审批、资金拨付、招标采购、人事任免的,很容易被认定为从事公务。而纯技术岗、普通劳务岗,就算在国企上班,也不必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就拿采购岗举例。如果这个岗位能自主选供应商、定采购价、签合同、拍板验收付款,那他在经济往来里收回扣,基本就是利用公务职务便利,很容易按受贿罪定。如果他只是按上级指令录订单、传文件,没有实质决定权,定性自然就不一样。

这里张智勇律师还要多说一句,很多人口中的 “国企” 范围其实很宽,认定标准也有区别:如果是国有独资、全资企业,里面从事公务的人员,直接就按国家工作人员论;但如果是国有控股、参股的企业,光在里面上班还不够,必须是受国有出资单位正式委派、代表国有投资方行使管理职权的人,才会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少家属以为只要沾了 “国企” 边就都按受贿罪算,其实是把范围想宽了。

这也是为什么同样是国企员工、同样收了钱,最终定什么罪,得一份份翻任命文件、岗位职责、会议纪要、签字权限,不能一概而论。

三、数额标准已统一,量刑差距仍在罪名

很多家属最关心的还是量刑。放在以前,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入罪门槛、数额档次差得不少,但 2026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改了规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现在和受贿罪全面统一,不再适用过去 “按受贿罪数额倍数执行” 的旧规定。

按照现行标准,两个罪名的数额档次完全一致:数额较大起点都是 3 万元,数额巨大是 20 万元,数额特别巨大是 300 万元。《刑法修正案(十一)》给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增设的第三档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现在也有了明确的数额参照。

另外也要注意一个特殊入罪门槛:如果存在多次索贿、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或国家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曾因贪污受贿受过党纪政务处分等情形的,数额满 1 万元就达到入罪标准。因为现在两罪标准全面统一,这个特殊规则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也同样适用。

但两者的最高刑依然有本质区别:受贿罪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当然实务中已经极少适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最高刑是无期徒刑,没有死刑。所以同样的涉案数额,定性是受贿罪还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期上限的差距依然很大,这也是这类案件最核心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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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回扣不是 “行业惯例”,法律上有明确说法

很多人把回扣当商业潜规则,觉得大家都这么干就没事。但刑法对回扣的定性很明确。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直接以受贿论处。非国家工作人员同样如此,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会构成对应犯罪。

张智勇律师提醒,这里有两个关键边界不能乱。第一,必须是 “违反国家规定” 的回扣。如果是单位明文允许、走了正规审批、如实入了公司账的佣金或折扣,那就不属于刑法打击的回扣。第二,必须是 “归个人所有”。钱如果进了公司账户、按公司制度分配使用,性质就完全不同。

实务里很多争议就出在这:这笔钱是个人私下拿的,还是单位默许的提成?是进了个人腰包,还是走了公账用于公务?这些细节往往直接决定罪与非罪。

五、违纪违规不当然等于犯罪

不是收回扣就一定是犯罪。

有些情况顶多是违反公司制度、违反廉洁纪律,单位内部处理、给个纪律处分就够了。比如数额很小、没有利用职务便利、已经主动上交单位、属于正常业务提成的,都到不了刑事犯罪的程度。但一旦数额达到入罪标准,又符合利用职务便利、归个人所有这些要件,性质就从违纪上升到犯罪了。

所以家属刚接到通知的时候,别先自己吓自己,需要先把事情拆解开:当事人是什么身份、在什么岗位、收了多少钱、钱是怎么来的、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有没有违反国家规定。把这些理清楚,才能判断事情到底有多严重。

六、家属这个阶段能做什么

第一,先把当事人的岗位职责文件、任命书、劳动合同、工资构成、项目资料、合同文本、付款记录这些整理出来。这些是判断身份、认定职务便利的核心证据,越早梳理清楚越好。

第二,仔细区分哪些钱是个人私下收受的,哪些是公司知情甚至入账的。如果有部分费用是经过公司同意、走了公账的,一定要把对应证据保留好,这部分是可以从犯罪数额里剔除的。

第三,别急着盲目退钱、道歉、随便签材料。退赃确实是从轻情节,但退之前得先搞清楚数额认定准不准、行为性质到底是不是犯罪。有时候数额算多了,把正常业务提成也算进去了,匆忙退钱反而坐实了不该认的部分。

第四,如果案件已经进入监察机关调查、当事人被留置,律师虽然不能会见,但可以帮家属梳理外围材料、分析法律定性、准备书面情况说明,帮助家属依法依规表达合理诉求,总比家属自己瞎碰强。

说到底,关键从来不是单位牌子,而是手中的权力。国企还是私企,只是一个判断起点,真正决定罪名和刑期的,是当事人有没有公共管理职权、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涉案数额到底有多大。

我见过私企员工因为收回扣被判重刑的,也见过国企普通职员因为岗位不涉及公务,最终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的。每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细节,不能拿 “别人也这么干” 往自己身上套。家属这个阶段最该做的,不是四处找关系,也不是急着交材料表态度,而是先把证据和法律关系理清楚 —— 罪名对不对、数额准不准,往往就藏在几份文件和几个数字里。

—— 张智勇律师 · 职务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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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