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夏天,作家古建滋来到河北遵化西铺村时,王国藩正带着社员清点农具。院墙上贴着“穷棒子社”的事迹介绍,来往干部和记者都把这里看作农村合作化的一面旗帜。古建滋此行,就是想把这个从贫困中闯出来的集体写进文学作品。
西铺村的名声,并不是凭空得来的。新中国成立初期,二十多户贫苦农民组织起来,靠人力、牲畜和极少的生产资料办起合作社。王国藩既能吃苦,也有组织能力,常常带头干最重的活。由于合作社发展较快,他被树为劳动模范,西铺村也因此受到广泛关注。
古建滋起初看到的,是一个充满干劲的基层干部。他骑着旧自行车往返于田间地头,开会时嗓门洪亮,谈起集体生产便停不下来。作家在采访本上写下许多细节,准备把西铺村的变化写成一部反映农民翻身和集体奋斗的作品。
但采访越深入,事情越不只是“先进经验”四个字。村民谈到王国藩时,有人佩服他的能力,也有人提起一桩处理木料的旧事。那名社员说:“人是能人,可那次分木头,大家心里不踏实。”话不长,却让古建滋记了下来。
事情发生在困难时期。有关方面处理旧房拆下的木料,王国藩与几名干部出资买下四根方木,后来加工成棺材板出售。所得款项除去成本后,几个人分了钱,王国藩个人拿到五十多元。
这笔钱放在普通家庭手里,数目并不算小;放在一名全国劳模、基层干部身上,性质就完全不同了。关键不只是金额,而是公物处置是否经过正常手续,干部能不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参与其中,以及集体成员是否知情。
古建滋没有立刻下结论。他找当事人和社员核对,又查看相关票据,反复确认木料来源、买卖过程和分款情况。有人劝他别把事情捅大,毕竟王国藩是典型人物,西铺村也是宣传重点。古建滋却认为,越是受到表扬的人,越不能靠名声遮住问题。
1962年春节前后,古建滋把掌握的情况带到唐山,与有关干部商议。面对这名全国劳模,地方上也有顾虑:如果定性过重,可能打击基层干部的积极性;如果完全不处理,又会让群众觉得规矩只管普通人。
当时的财经纪律对贪污数额有明确规定,王国藩个人所得五十多元,是否达到贪污罪的数额标准,需要按照当时法律和政策认真区分。可“不够定罪”不等于“没有错误”。用公家物资谋取个人利益,即便数额较小,也违背了干部应守的财经纪律。
面对调查,王国藩起初并未承认。待票据和证言摆在面前,他才承认自己参与分款,并退回所得。谈话中,他曾说:“这件事,是我做得不对。”对于一名长期被当作典型宣传的人而言,这句话并不能消除影响,却说明事实已经无法回避。
处理意见因此出现分歧。有人主张撤销职务,以免劳模身份成为护身符;也有人认为,事情数额有限,且本人退赔认错,不宜作过重处分。经过研究,最终采取了组织处理、退赔和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办法,既指出问题,也保留其继续工作的条件。
这类处理并非简单“从轻”,更不是替劳模开脱。它反映出当时基层治理中的一个难题:典型人物需要发挥示范作用,但典型同样属于组织和群众监督的范围。一个人过去立过功,不能自动抵消后来犯下的错误;而一次错误,也不能抹掉此前的劳动贡献。
古建滋后来把这段经历写入有关西铺村的文字中,没有只写王国藩如何带领社员创业,也写了典型人物身上的局限。这样的写法在当时并不轻松,因为宣传先进人物,往往容易只留下光亮的一面,忽略其作为普通人的性格和缺点。
西铺村此后更加重视钱物管理。集体收入、物资处置和分配事项,需要经过会议讨论,账目也要让社员知晓。村民们明白了一个朴素道理:能干的人可以带头生产,却不能一个人说了算;劳模可以当榜样,但不能不受约束。
王国藩的这次风波,表面看只是五十多元引起的纠纷,实际牵动的是公私界限、干部作风和典型监督。木料有价,声誉也有价。对一个基层干部来说,真正难守住的,往往不是大账,而是那些以为“数目不大、不会出事”的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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