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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导读

放射诊疗属于高风险医疗诊疗项目,放射防护管理、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是医疗机构合规运营的核心底线,直接关乎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与群众就医安全。当前部分医疗机构存在重诊疗开展、轻安全管理的问题,忽视放射工作人员全周期职业健康体检、诊疗场所防护公示等法定责任,埋下辐射安全隐患。本案是典型的放射诊疗机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的违法案例,涉案机构同时存在放射人员岗前、离岗职业健康体检缺失,诊疗场所防护制度公示不全等多项违法行为。下面通过一起典型的放射诊疗机构违规案例进行释法警示。

案情简介

2024年,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在对辖区内一家放射诊疗机构现场核查过程中,查实多项放射诊疗管理及职业健康管理违法问题。

经查,该机构2024年3月新招录放射技术工作人员方某,入职后直接从事放射诊疗操作工作,机构未按规定为其开展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无法提供方某的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同时,该机构原放射技士王某于2023年8月离职,机构未落实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要求,未组织王某开展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无法提供对应的体检佐证材料。

此外,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该机构一楼DR、CT机房的候诊区醒目区域未设置放射防护注意事项告知栏,公示《辐射危害告知制度》等内容。

为固定完整证据链条,2024年6月12日,市卫健委执法人员开展补充调查取证工作,依法调取方某参与操作的患者胸部螺旋CT检查报告单、机构年度个人剂量监测报告、员工入职聘用及薪资证明、员工离职审批材料等书证,同时对机构法定代表人、行政管理人员、涉案放射工作人员制作询问笔录,全面核实违法事实、违法时长及涉案人员信息,确认各项违法行为属实,无争议事实。

结合调查结果,该机构三项违法行为事实清晰、证据充分。执法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并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相关规定,于2024年8月8日对该机构作出警告、罚款52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机构认可违法事实,自愿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于2024年8月9日足额缴纳罚款,主动履行全部处罚义务,本案依法办结。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针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必须按照国家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组织劳动者开展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体检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体检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全额承担。

用人单位严禁安排未完成上岗前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从事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存在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对应禁忌作业;对体检发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劳动者,需及时调离危害岗位并妥善安置;严禁对未开展离岗职业健康体检的劳动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体检工作需由具备合法执业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法对体检工作开展监督规范管理。

(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六条及《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相关规定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必须具备合规的诊疗资质、标准化的诊疗场所与配套设施、完善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合规的放射性污染物处置方案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基础条件,其中规范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防护设施是开展诊疗活动的核心基础要件之一。《放射诊断放射防护要求》(GBZ 130—2020)中“6.4.4 候诊区应设置放射防护注意事项告知栏”明确要求候诊区应设置放射防护注意事项告知栏。

典型意义

各放射诊疗机构需深刻认识放射防护与职业健康管理的重要性,切实扛起安全生产与从业人员健康保障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全周期健康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三阶段职业健康体检制度,建立完善从业人员健康监护档案,杜绝无证上岗、未体检上岗、离岗不体检等违规行为。同时,机构需细化放射岗位人员管理台账,精准记录人员入职、上岗、轮岗、离职全流程信息,实现人员动态化、规范化监管。

此外,放射诊疗场所是辐射安全管控的核心区域,各机构需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在DR、CT等放射机房候诊区、操作区等醒目位置,统一设置放射防护注意事项告知栏,公示《辐射危害告知制度》等内容,切实保障患者、就诊群众的知情权与防护权。同时,完善辐射事故应急处置预案,配齐防护用品、监测设备,全面夯实放射诊疗安全硬件、软件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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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何慧诘

编辑/钟奋华

编审/钟紫宸

终审/张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