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

导读:近日,温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处罚决定,因浙江某认证有限公司在认证过程中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程序从事认证活动等行为,涉及94家企业,共罚款23.5万元,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详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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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一、当事人在尚未取得服务认证批准证书的情况下,对3家公司开展了高技术服务业服务质量评价认证,颁发了“节能技术服务评价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存在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

二、当事人在审核时间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对87家企业开展“绿色工厂”认证活动,并颁发了认证证书;在相关审核员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对4家公司开展认证审核,并颁发了认证证书,存在减少、遗漏认证规则程序从事认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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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认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撤销批准文件,并予公布:(一)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的;(二)增加、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超出批准范围从事认证活动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5000元;对减少、遗漏认证程序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80000元。以上合计处以罚款23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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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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