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事项告知书
重点液态食品生产经营者、道路运输经营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5号)以及《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GB 46518-2025)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现就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1.许可准入要求
自2026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的,必须依法取得《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自有运输容器对自己生产经营的重点液态食品进行道路散装运输的,不需取得准运证,但运输容器以及运输过程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2.委托有资质承运方
发货方、收货方委托道路运输经营者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当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并审核其食品安全保障能力,监督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运输食品。严禁委托无准运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承运。
3.运输容器合规要求
运输容器必须具有运输容器证明,其材质及附件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容器显著位置应喷涂“食品专用”或者按照具体食品品种喷涂“xx专用”标识,标识颜色应当与运输容器底色有显著差异,标识尺寸和比例易于辨识,字高不小于200mm。喷涂食品专用标识的运输容器,不得用于运输其他货物;装运非食品以及已停用的运输容器,车身及缸体上一律不得保留食品专用标识,已喷涂的要及时清除。严禁食品与非食品货物混装混运,严禁食品交叉污染。
4.建立落实查验制度
发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出库交付查验制度,明确发货查验要求。查验内容包括: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食品信息、清洁记录及清洁状况(无需凭借的除外)、装载后是否进行有效铅封,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收货方应当制定、实施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卸载入库查验制度,明确收货查验要求。查验内容包括:核验准运证、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运输记录、清洁记录,并核验铅封完整性,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5.落实运输联单管理
重点液态食品的交付、运输、卸载全过程实施运输联单管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应如实填写食品名称、数量、交付时间、运输容器编号等信息(鼓励采用电子联单),联单应留档备查。
6.建立风险管控清单
发货方、收货方应当将“出库交付查验”“卸载入库查验”纳入《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查验人员,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以及运输容器的运输容器证明、专用标识、前一载运输食品信息、清洁记录清洁状况(无需清洁的除外)、装载后是否进行有效铅封等,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发现资质不符、铅封破损、联单缺失等问题,立即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暂停相关运输活动。
7.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
发货方、收货方应建立落实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包括运输过程控制制度、作业人员以及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制度、运输容器清洁维护制度、文件记录制度等,并如实记录,留档备查。
8.规范责任合同约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货方、收货方应与承运方订立委托运输合同,明确容器清洁、联单填写、铅封管理、违约责任等食品安全保障责任。不得通过合同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查验义务。发现承运方使用无运输容器证明的容器运输重点液态食品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来源:凉山州新闻传媒中心
编辑:代雨珈 李瑞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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