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武汉的周先生向媒体求助,说十年前,他借了10万元钱给一位好兄弟应急。但是现在,钱要不回来不说,自己还成了“恶人”。
周先生介绍,找他借钱的人叫刘宁,是他的发小。10年前,刘宁说公司周转困难,找他借10万元钱。虽然他自己也不宽裕,但想到好兄弟开了口,他二话不说,凑了10万元钱借给了刘宁。
当时刘宁不但写下了承诺,还盖上了公司的印章。但刘宁的项目后来并未成功,投进去的钱,也打了水漂。于是,在2020年,刘宁再次写了个欠条,保证这10万元一定会还。
周先生说,他也不好意思为这笔钱闹翻脸,希望刘宁的公司能早点赚钱后还钱。谁知两年前,刘宁遭遇意外去世。
事发突然,周先生更加担心了,好在当时,刘宁的老婆芳芳主动告诉他,刘宁还有套老房子,马上就要拆迁了,等到拆迁款下来后,就可以把钱还给他了。周先生说,自己当时也留了心眼,录音了。
周先生称与芳芳沟通时留了心眼,录间了
然而半年前,芳芳的态度突然变了。周先生说,他再次上门协商还钱的事情,芳芳拿出离婚证说,她早就跟刘宁离婚了,这10万元是刘宁借的,跟她无关。
周先生问之前用拆迁款还钱的事是否算数?芳芳表示:“拆迁款属于遗产,是给孩子的。”
周先生称心凉了
关于周先生能否拿回这笔借款,记者采访到律师夏红琳,其表示:“主要是看符不符合三个方面的条件。第一就是这笔债务是不是在法律保护的期限之内,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时效的问题;第二就是他欠的这笔债务是不是他们的夫妻共同债务;第三是他去世的时候有没有留下遗产,他孩子有没有继承他的遗产。”
根据周先生提供的证据,夏律师给出建议:“这个债务尚在诉讼时效范围之内,他的妻子后面明确跟您表示,她愿意帮她丈夫偿还这笔债款,所以说您是可以找他妻子主张还款的。如果房子的拆迁款或者其他的补偿由他儿子继承了,那他儿子需要在他继承的财产范围内,偿还他父亲的债务。”
听了律师的建议,周先生表示,念及刘宁是他的好兄弟,他还想跟芳芳继续协商一下。周先生拨打芳芳电话,一直无法接通。
记者给芳芳打电话,芳芳表示刘宁已经去世了,并且自己已和他离婚,“这是他跟我前夫的事,我前夫已经不在了,我现在为什么要替他还这笔钱呢?”记者表示希望能协商调解,但双方一直未达成一致。
记者尝试与芳芳协商
周先生无奈地说,刘宁的老房子拆迁,已经分得160万元的拆迁款。芳芳不应该以抚养孩子为借口,拒绝还钱。因此他也下定决心,向法院起诉,讨回属于自己的欠款。
经过半年的等待,前几天,好消息传来了。周先生说,法院的判决已经下来了,芳芳要在十天内,偿还10万元的欠款以及相应的利息。
延伸阅读
朋友间借钱应急本是常有之事,但万一借款人不幸离世,这笔欠款该找谁来还?继承人要不要替逝者还债?倘若继承人全都放弃继承遗产,那又该找谁追回这笔借款?这不,广州一位居民就碰到了这种闹心事,他借给朋友钱款累计140万元,不料朋友却因意外离世,朋友亲属又全都放弃继承遗产,一度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在得知某居民委员会成为遗产管理人后,他当即告上法院要求还款。
记者近日获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
我国民法典新增遗产管理人制度,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法官提醒,当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追回借款。
男子借给朋友140万元,对方却意外离世 资料配图
朋友借钱后离世
债权人起诉遗产管理人还钱
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陈某因生意周转需要,多次向江某借款,江某分多笔向陈某转账交付款项,双方于2021年3月补写借条,确认借款合计50万元。2022年1月,陈某又向江某借款30万元;2022年4月,陈某再次向江某借款60万元,陈某通过微信确认收到借款。上述借款合计140万元,陈某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
2023年9月,陈某意外去世。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于同月办理放弃继承权公证,明确放弃对陈某全部遗产继承的权利,亦不承担遗产管理职责。
2024年1月,江某以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江某全部诉讼请求。
2024年12月,案外人何某向法院申请指定某居民委员会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该判决已发生效力。
随后,江某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某居民委员会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其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庭审中,某居民委员会辩称难以核实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同时对部分借款的诉讼时效、利息标准提出异议。
法院判决遗产管理人归还本金及利息
南沙区法院一审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管理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江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经办法官卓剑锋指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新增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
本案中,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佐证,形成完整证据链,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经审查,逐笔核算还款金额,最终认定陈某尚欠江某借款本金合计681000元。
法院认为,案涉借款行为始于民法典施行前,但持续履行至民法典施行之后,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陈某死亡后,其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明确放弃继承权利,且有生效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依法负有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职责,应在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关于欠款本息,双方在借款时未约定利息,江某虽主张利息存在口头约定,但缺乏充分的证据佐证,应认定为无息借款。但陈某逾期还款,确给原告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法院酌定逾期利息自原告第一次起诉的立案日期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关于诉讼时效,原告江某已于2024年1月就案涉债务提起诉讼,该诉讼行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故对被告某居民委员会提出的部分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当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时,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起诉,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破解诉讼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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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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