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韩宋辉)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修订草案8月25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在完善立法目的、设置风险处置专章、引入分类分级监管、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出修订。
受访人士认为,草案二审稿实现了从立法定位到风险处置的系统性完善,为构建全覆盖、成体系、有梯度的现代银行监管框架奠定基础。
“风险处置”独立成章
截至2026年二季度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本外币资产总额已达498万亿元,同比增长6.6%。围绕立法目的,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创新工程首席研究员肖京对上证报记者表示,中央层面多次强调“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纳入监管”,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标准要求。草案二审稿增加这一规定,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在金融领域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是对金融实践需求的有效回应,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
为给防范化解银行业金融风险提供更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草案二审稿将第四章“监督管理措施”拆分成“监督管理措施”和“风险处置”两章,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的央地分工,强化风险处置措施,明确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等参与风险处置的方式。
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曙光对记者表示,把“风险处置”单列独立成章,是草案二审稿最重要的结构性进步之一。这将与金融法草案、金融稳定法草案科学衔接,厘清日常监管行为与风险处置行为的边界,把各类处置措施整合至同一制度板块,一定程度破解了风险处置立法“碎片化”的问题,在立法层面搭建起“早期干预-接管-重组-破产”的系统化风险处置框架。
“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风险处置职责分工、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等主体参与路径,让风险处置真正实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缓解了以往处置规则偏原则化、处置工具供给不足等难题。”李曙光表示。
引入分类分级监管
草案二审稿规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机构类型、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分类分级监督管理。
肖京认为,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业基本趋势,原有监管体制已不能适应实践新要求。草案二审稿引入分类分级监管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当前机构类型不一、资产负债规模差异较大,需要在立法上回应这种差异性。
中央财经大学金融法研究所所长黄震对记者表示,差异化监管必须坚持机构分级与场景适配双重逻辑:对治理优良、风控稳健的银行给予适度创新容错,对高风险机构严格限制复杂创新、严控业务扩张。
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统筹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建立健全银行业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和消费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李曙光认为,这是对实践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标准、保护措施不统一等问题的有力回应。目前,我国在立法层面缺乏对金融消费者概念的明确界定,草案二审稿中相关监管措施的具体实施及其司法衔接,还需进一步观察。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黄海华近日介绍,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挪用资金等方式侵害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从业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存款人和其他客户损害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肖京认为,这意味着,对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不仅是监管政策基本要求,也是强制性的法律底线,充分体现问题导向立法原则,必将对执法、司法适用产生深远影响。这种列举式表述,能降低执法认定难度、压缩行政裁量、提升确定性,在司法环节方便认定过错、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
“同时,从法律层面加强对金融机构民事责任的确认与强化,将倒逼银行强化关键岗位权限隔离,严格业务流程内控,扭转重行政追责、轻内部风险溯源整改的治理惯性。”肖京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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