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制日报)
转自:法制日报
书·法
当书法遇上法律,会擦出怎样的火花?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将于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现行监狱法施行30余年来的首次全面修订,标志着我国监狱工作全面迈入制度化、规范化、法治化的新阶段,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监狱刑罚执行工作,促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更好地学习、宣传、贯彻这部法律,法治日报社联合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监狱工作协会,开展了“‘书·法’系列活动之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活动。
2020年7月11日,由法治日报社主办的“书·法”系列活动正式启动,先后书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治宣传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等23部法律法规。
精彩内容,敬请关注。
作品:监狱法第四十一条
作者:全国公安文联书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新疆公安文联主席兼书画协会主席 张玉波
监狱法第四十一条 监狱收到罪犯的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需要转送其他机关处理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转递,不得扣压。
监狱转递申诉、控告、检举材料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以内告知罪犯。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作品:监狱法第四十二条
作者:河南省法院系统文联书法专业委员会会员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书记员 孔泉
监狱法第四十二条 监狱在执行刑罚过程中,认为判决、裁定、决定可能有错误的,应当提请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处理,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监狱提请处理意见书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狱。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延长时间不超过三个月。
作品:监狱法第四十三条
作者:辽宁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锦州市书法家协会理事 游紫钰
监狱法第四十三条 监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不得将罪犯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作为认定罪犯不服从管教、没有悔改表现的依据。
作品:监狱法第四十四条
作者: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 中国楹联学会会员 曹亚伟
监狱法第四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可以向监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申请。监狱根据书面申请或者实际情况认为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组织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或者生活不能自理鉴别。
作品:监狱法第四十五条
作者:海南省三江监狱三级警长 陈功栋
监狱法第四十五条 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并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可以向监狱管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应当经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后同意对罪犯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在监狱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内,罪犯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应当进行复核。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经监狱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提出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对病情严重必须立即暂予监外执行的,可以不公示,但应当在暂予监外执行后三个工作日以内在监狱内进行公告。
暂予监外执行建议,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审核,疑难、复杂、重大的,由监狱管理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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