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
山东法院系统构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全链条化解体系
“一站解纷”,守望一路安宁(法治头条)
本报记者 金 歆
“交通事故谁都不愿意遇上。但半天时间就能拿到赔偿款,也算是不幸之后的安慰。”山东济宁的刘女士不久前遭遇交通事故,受了轻微伤。在当地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她一上午就完成了责任认定,并在法官的指导下达成了调解协议,拿到了赔偿。
长期以来,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存在当事人需多头跑、审理周期长、赔偿标准不一、保险理赔难等问题,是社会治理中一块难啃的“硬骨头”。
为解决这一问题,近年来,山东法院系统多措并举,逐步构建起一套“前端源头预防、中端实质化解、末端快速理赔”的道交纠纷全链条化解体系。
快处理——
促进纠纷实质化解
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群众能不能及时得到赔偿,纠纷能不能及时化解,保险公司的角色至关重要。
淄博市沂源县的刘女士骑电动自行车外出时,与一辆汽车相撞受伤。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
因当事方对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刘女士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和对方司机赔偿150余万元。
刘女士受伤严重,加之生活困难,急需赔偿款进行治疗,因此法官建议双方进行调解。可此时,保险公司却提出,刘女士单方面提供的鉴定结论不可靠,要求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或法院判决都可能迁延日久,保险公司又不同意马上进行调解。于是,沂源县人民法院启动了“法院+保险协会”诉调对接机制,协调淄博市保险行业协会依法介入案件。
保险行业协会发挥专业优势,邀请行业权威专家进行分析研判,认为伤残鉴定结果合理。有了专业背书,保险公司认可了鉴定结果。而赔付数额也通过沂源县人民法院自主设计的“自助赔付测算表”自动生成,双方都心服口服。于是,调解协议很快达成。
此后,保险行业协会持续跟进,与涉案保险公司及时对接,建议其简化审批流程,加快支付进度。最终,调解达成仅1天,刘女士就收到134万元的赔偿款。
“涉保险纠纷在道交案件中占比很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道交案件审判工作的审判监督二庭庭长王启江介绍,早在2023年,在相关部门的支持下,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与山东省保险行业协会签订《合作化解行业纠纷备忘录》,就化解道交涉保纠纷达成合作,建立了“法院+保险协会”常态化诉调对接机制,从源头减少道交涉保纠纷争议。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对如何处理往往陷入迷茫——跑交警队、保险公司,还是到法院?要带什么材料?程序怎么走?在山东,这样的情况已经改变。
今年上半年,日照市东港区居民尚某不幸遇到交通事故,多处骨折。
住院期间,尚某在医院工作人员的提示下,扫描病床床头的道交解纷二维码,直接连线东港区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事故认定、理赔流程、赔偿标准等疑问全部在线得到解答。此后,东港区人民法院依托该中心,联合入驻的保险行业协会迅速启动联调联解,尚某与保险公司当场达成调解协议,3天内各项损失赔偿款全额到位。
高效的背后,是山东法院对“一站解纷”机制的不懈探索。针对道交纠纷涉及部门多、群众来回跑的痛点,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等部门召开全省道交纠纷治理工作会议,推动全省16地市全部建立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
“通过道交一体化处理中心,法院联合相关部门,将交管部门的行政调解、司法行政的人民调解、金融监管、保险行业等各方力量汇聚一处,完善‘驻点+联席’工作机制,实现全流程无缝衔接,最大程度降低群众的维权成本。”王启江表示。
定标准——
推动疑难问题解决
聊城市冠县的穆某是一名玉米联合收割机业主。这天早晨,在村南田间小路上,穆某驾驶收割机倒车过程中,与常某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常某受伤。随后常某提起诉讼,主张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等。
审判中,争议焦点之一是“联合收割机是否属于机动车,应否购买交强险”,相关结论影响穆某责任大小及赔偿数额。
对于这一专业问题,法官缺少明确认定标准。于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托府院联动工作机制,立即函询省农业农村厅,很快明确“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和手扶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属于机动车,需依法投保交强险;其他类型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不属于机动车范畴,不需投保交强险”。
在道交案件审判中,一些疑难问题往往缺少明确标准,相关部门协助研判有助于其正确认定。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梳理道交纠纷争议问题,与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山东监管局、省保险行业协会等建立常态化会商联络渠道,及时厘清并在全省范围内形成统一认识。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紧急时刻垫付的“救命钱”,但实践中,因相关程序缺少细化规定指引,有时可能出现基金垫付后无人追、追偿难、流失风险高等问题。
2025年8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公安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出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诉讼案件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对道交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追偿责任主体、参诉路径等事项作出明确规定,细化各部门责任分工。
家在山东的滕某不幸遇车祸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因相关赔偿尚未到位,为使滕某能及时得到治疗,当地道交事故救助基金办公室为滕某垫付医疗费15万余元。
随后,滕某在起诉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时,当地道交事故救助基金办公室依照意见中规定的程序,作为追偿责任主体,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向当地道交事故救助基金办公室支付其垫付的全部医疗费。
统一赔偿标准,是山东法院解决的另一个难题。
“同样的伤情、相似的责任划分,在不同的法院获赔数额可能差好几万元。”王启江介绍,这是由于很多时候误工费、护理费等赔偿项目计算缺乏精细化、可操作的标准。
2025年11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省公安厅、省司法厅出台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明确了康复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7项赔偿项目的具体计算方法、审查证据标准和适用情形,为调解、理赔与裁判提供了统一“度量衡”。
明是非——
引领良好社会风尚
翻开民法典,第一条便写着——“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道路交通事故相关纠纷与老百姓切身相关,审判结果往往直接影响社会风气。山东法院立足审判职能,以法治力量引领社会新风尚。
在济宁市曲阜市,一辆小汽车在路上撞上了一辆摩托车。双方车辆损坏,摩托车后座的乘客颜某也受了伤。
事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汽车驾驶员顾某、摩托车驾驶员刘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而颜某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于是,颜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顾某、刘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
“颜某与我顺路同行,我完全是出于好意,无偿搭载颜某的。即使我对颜某受伤有责任,也应减轻或免除赔偿。”在答辩中,刘某提出。
“热心助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曲阜市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宫同科介绍,从本案看,刘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是其上下班的代步工具,为非营运车辆;颜某搭乘刘某的车辆是无偿的,刘某不收取任何费用,是出于互利互助、提供便利的情谊行为。同时刘某也排除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可能。
最终,法院认定,刘某原本应该按照事故责任比例予以赔偿,但结合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刘某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案件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纠纷往往引人关注。如果不能合理认定行人、非机动车责任,则可能引发“谁弱谁有理”等质疑,损害社会公平与良好的价值风尚。
2024年的一天夜里,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一条路上,李某骑着一辆电动自行车飞速疾驰。
此时道路上车辆不多,为了抄近路,李某就逆行起来。不巧,前面忽然驶来一辆摩托车。双方速度都不慢,光线条件也不佳,双方猛然发生碰撞,摩托车驾驶人贺某不幸受伤。
事后,公安交管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贺某无责任。非机动车造成机动车损失,是否不需要赔偿?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作为重要的交通参与人,也应增强安全意识,遵守交通规则,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李某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贺某各项损失共计1.9万余元。
王启江表示,“在这个案件里,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事实认定、法律适用,打破了‘谁弱谁有理,谁强谁担责’错误认识,有利于交通法规意识和法治思维的培养,从长远看也有利于保护作为相对‘弱者’的行人和非机动车一方。”
“大部分道交纠纷不是传统意义上的‘大案’,但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孙英表示,“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今后,山东法院将进一步深化府院联动机制,推动司法审判与行业组织协作共进,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抓实抓好道交纠纷综合治理,为建设平安山东、法治山东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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