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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

越秀区开展多轮

电动自行车乱停放整治行动

累计处罚违停行为8000余宗

持续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案例警示

占用检查井违停

执法说理消解争议

环市东路某路段人行道,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临时停放区外,且直接占据市政检查井口,驾驶人不在现场。

街道执法队依法立案查处,先行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通过号牌信息联系车主苗某到场处理。处理过程中,苗某以自己是初次违法、车辆靠近停放区为由,主张属于轻微违法可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不予处罚情形分为两种:一是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是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本案中,涉事车辆停放于临时停放区外并占据市政检查井口,存在明显安全隐患,既非“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危害后果亦不属“轻微”,故上述两种情形均不适用

综合考虑违法情节,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及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元。经释法说理,当事人已认识到违法行为并依法缴纳罚款

《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第三十六条 在临时停放区外的人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管理部门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在车行道停放电动自行车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可以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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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口违停占盲道

规范执法“挪移”非“暂扣”

黄花岗地铁站B口外人行道,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一辆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在临时停放区外,占用盲道,且驾驶人不在现场。

该处系地铁出入口,人流密集,违停车辆占用人行道与盲道,严重影响行人特别是视障人士正常通行。街道执法队依法立案查处,依据《广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将车辆移至周边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通过号牌信息查明车主黄某身份,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综合考虑车辆占用盲道、妨碍程度较重等情节,依据该条规定及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元

越秀山君提醒

请各位街坊在停放电动自行车时

切勿占用市政设施、盲道、消防通道

及地铁出入口等关键区域

共同维护城市美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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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越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编辑:钟洁莹

校对:周媛、龚湘怡

责编:蒋锦彤

编审:章义南

签发:詹苹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