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时,已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归属。但离婚后,另一方拒不配合办理过户,当事人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对方协助过户,确认房屋权属,是否一定要判决对方协助办理过户?

近日,宝兴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房屋归属,驳回协助过户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19日,李某某与张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并领取离婚证。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作出约定

1.双方自愿离婚;

2.夫妻共有房屋归李某某所有,剩余房屋贷款35万元由张某某承担。

离婚后,张某某未配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李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案涉房屋归其所有,并要求张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法院审理认为:

该案核心争议为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确认物权后是否应当判决另一方协助过户。

案涉《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情形,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案涉房屋应归李某某个人所有。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持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单方申请不动产登记。

据此,李某某仅凭确认房屋权属的生效法律文书,即可单方申请不动产过户登记,过户无需以张某某配合为前提。故对李某某要求张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宝兴法院依法判决,确认案涉夫妻共有房屋归李某某个人所有;驳回李某某要求张某某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现已生效。

普法小课堂:

很多群众存在认知误区,认为拿到确权判决书,还必须对方到场配合,才可以完成房产过户。

依据不动产登记相关规定,权利人持有确认物权归属的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可直接向不动产登记机构单方申请办理过户登记,不需要另一方到场配合。

该裁判方式,既可以避免判决协助过户带来的登记机关审查困境,也能够减少后续强制执行带来的程序空转,节约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离婚之后,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产生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益。

(来源:宝兴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