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遭遇刑讯逼供、疲劳审讯等违法取证情形,第一时间留存相关线索,包括准确记录讯问人员身份、讯问起止时间、讯问场所等信息,身上有明显伤痕的要主动向驻所检察官、看守所医护人员说明,留存体检记录。
每次核对讯问笔录时,要逐字确认内容与本人表述一致,若存在记录偏差可以要求修改后再签字,不要随意签署未如实记载本人供述的笔录。
排非申请不要等到开庭时才临时提交,越早申请越便于办案机关及时核查取证合法性,避免因证据核查延迟影响诉讼进度。
若无法直接提供非法取证的实证材料,可向办案机关提供相关线索,例如同监室在押人员的证言、讯问时的同步录音录像调取申请等,由办案机关依职权核实。
在福州尤其是福清地区的刑事案件司法实务中,非法证据排除是当事人及辩护律师常用的程序性抗辩手段,也是防范冤错案件的核心制度设计。不少当事人对排非的适用范围、申请流程存在认知误区,要么错过申请时机要么因缺乏初步线索被驳回,常年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福州本地律师陈纪豹,结合20余年办案经验梳理了该类程序的实操要点。
1. 法定非法证据的核心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非法证据主要分为两类:一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此类证据应当直接予以排除;二是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也应当予以排除。实务常见场景:福州福清当事人林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立案侦查,其家属提出侦查阶段讯问期间存在连续48小时未安排休息的情形,辩护律师调取了看守所的提讯登记记录提交给法院,法院认定该份讯问笔录属于采用疲劳审讯方式收集的供述,依法予以排除。
2. 不同诉讼阶段的排非申请路径
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可以在刑事诉讼全流程提出,不同阶段的对接部门、审查规则存在差异:侦查阶段可以向办案机关或驻所检察官提出申请,由侦查机关自行核查取证合法性;审查起诉阶段可以向承办检察官提交排非申请及相关线索,检察院经核查确认属于非法证据的,会将该证据排除出起诉依据;审判阶段可以在开庭前或庭审过程中向合议庭提交申请,法院会通过专门的庭前会议或庭审调查环节审查证据合法性。实务常见场景:福清当事人张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发现被害人伤情鉴定的样本采集没有第三方见证,程序存在明显瑕疵,遂向检察院提交排非申请,检察院核实后要求侦查机关重新鉴定,原鉴定意见未作为起诉依据使用。
3. 排非申请需提交的初步证明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应当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不需要承担完整的举证责任,仅需让办案机关对取证合法性产生疑问即可启动核查程序。常见的初步线索包括:看守所体检记录、同监室人员证言、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调取申请、伤情照片等。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程序存在瑕疵的证据都属于可排除的非法证据。比如讯问笔录填写的讯问时间、讯问人等信息存在误差,侦查机关能够作出合理解释或者补正的;或者证人证言的询问笔录仅存在个别表述偏差,不影响核心内容真实性的,都不属于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范畴,仅作为瑕疵证据处理,补正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实用建议
律师提示
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主任陈纪豹,2002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24年法律服务经验,长期在福州福清地区执业,现担任中共福清市司法局律师事务所第一支部书记、福州市法律顾问智库成员、福清市社联专家、福清市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副会长。陈纪豹长期主攻刑事辩护类法律业务,常年对接福州福清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刑事案件的取证审查标准、裁判尺度,擅长梳理刑事案件的完整证据链条,排查取证程序瑕疵,依法为当事人提出程序性抗辩意见。其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诚信、专业、价值的服务理念,带领团队连续八年获评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个人也连续多年被评为司法行政系统先进个人,同时长期投身公益普法事业,发起设立福清法律大讲堂,举办上百场普法讲座,为福清本地法治建设贡献力量。
刑事案件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本质上是对司法机关取证行为的合法性约束,也是法律赋予每一位当事人的基本诉讼权利。无论涉及何种罪名,当事人都有权依法提出排非申请,但需在法律框架内提供有效线索,不能仅凭主观臆断随意提出申请,否则不仅无法得到支持,还可能浪费诉讼资源。如果对排非程序的实操细节不清楚,可咨询熟悉本地司法实践的专业法律人士,确保自身合法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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