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集安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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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常态化推进旅游行业乱象整治工作,有力纠治旅游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游客合法权益,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由集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受理社会公众对集安市辖区内旅游违法违规违约经营问题的举报,同时严格遵循依法、及时、高效、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类处置、归口办理的原则,严格保密,接受社会监督,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一、奖励原则

1、合法举报:举报内容必须真实、客观,且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受理范围。

2、谁举报谁受奖:奖励对象为实名举报的举报人。同一违法违规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联名举报的,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3、及时兑现:在核实举报信息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向举报人兑现奖励。

二、受理范围

1、未取得导游证,擅自为旅游者提供导游服务,收取导游服务费用的行为。

2、导游证被吊销后仍从事导游活动的行为。

3、旅行社或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存在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0435-6226006(工作日8:30-17:00)

(二)书面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邮寄至集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邮编:134200)。

(三)网络举报:举报人可将举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集安市文旅局电子邮箱jalyj@163.com。

(四)举报材料清单:

1、被举报对象信息、涉事导游姓名、旅行社名称、车辆号牌、事发景区点位等,尽可能明确。

2、违法事实描述、写明事发时间、地点、经过、涉嫌违法行为:如黑导游无证带团、强制购物、诱骗消费、不合理低价游等。

3、现场照片、视频录音、旅游合同、付款转账记录、购物小票收据、聊天记录截图、行程单据;

三、奖励标准

对被举报对象作出行政处罚的,自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由集安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出举报奖励意见并通知举报人,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0元。

四、奖励程序

1、举报受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举报后,应在3 个工作日内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告知举报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说明理由。

2、调查核实:自受理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 15 个工作日。

3、奖励决定:根据调查核实结果,作出是否给予奖励的决定。对给予奖励的,确定奖励金额。

4、奖励通知:在作出奖励决定后5 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出示本人和委托人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五、监督管理

1、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举报人信息和举报内容,违反者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2、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发放的奖金予以追回。

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举报导游乱象及强制消费等旅游违法线索,共同营造我市旅游市场秩序。

特此通告。

集安市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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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李向晨

初审:张 蕾

终审:郭玉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