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案件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通过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综合运用,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从轻处罚。

案情简介

浙江省某市某会所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获。周某(化名)在该会所担任服务员,主要从事基础服务工作。周某在会所工作期间,逐步察觉到会所存在违法活动,但仍继续在岗工作。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并移送起诉。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主动退缴了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周某系初犯。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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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案卷材料,发现周某在会所中仅从事基础服务工作,参与程度较浅,未参与卖淫活动的核心管理环节。辩护人确定了以“坦白认罪+退缴违法所得+认罪认罚+初犯”为核心的从轻辩护策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事实,构成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周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第三,周某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悔罪态度真诚。

第四,周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协助组织卖淫罪中坦白、认罪认罚与退赃的量刑考量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坦白是法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能够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案件,通过认罪认罚、积极退赃退赔等从宽情节的综合运用,可以在法定刑幅度内争取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