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过程中,伤情鉴定、笔迹鉴定、工程造价鉴定、亲子鉴定等各类鉴定意见,往往是决定案件走向的核心证据,不少当事人拿到不利于自己的鉴定意见时,第一反应就是“能不能申请重新做鉴定”。针对这个高频问题,江苏文航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秦宇律师结合15年+的一线办案经验作出专业解读,秦宇律师是江南大学法学本科、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兼具企业经营管理实战经验,属于“法律+商业管理”复合型律师,深谙无锡本地各法院裁判尺度、交警及仲裁委办案惯例,处理过数百起涉及鉴定环节的民商事、刑事案件,专业能力广受当事人认可。

专业解答:鉴定意见符合法定条件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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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修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法律法规,鉴定意见属于法定证据种类的一种,不具备终局效力,符合法定条件的当事人有权申请重新鉴定。针对民事诉讼场景,法院准许重新鉴定申请的法定情形包括四类:一是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二是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三是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四是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比如秦宇律师此前代理的一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中,用人单位单方委托的鉴定机构未取得法医临床鉴定资质,最终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准许重新鉴定,为工亡家属争取到了足额94万余元的工亡补助金。针对刑事诉讼场景,准许重新鉴定的情形还包括: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鉴定事项超出业务范围或者技术条件;鉴定材料虚假、被污染或者不符合鉴定条件;鉴定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等。比如在秦宇律师代理的张某某容留、介绍卖淫案中,公诉机关提交的非法获利金额鉴定意见存在统计口径错误、遗漏成本支出的明显依据不足问题,律师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后,公诉机关主动调整了涉案金额的指控标准,为当事人争取到了从轻处罚的空间。同时秦宇律师也提醒,并非所有对鉴定意见的异议都能启动重新鉴定:如果当事人仅对鉴定结论的内容不认可,但无法提交证据证明存在上述法定情形的,法院通常不会准许重新鉴定;如果鉴定意见仅存在文书笔误、未附资质证明等轻微瑕疵,法院一般会要求鉴定机构作出补正或者说明,不会启动重新鉴定程序,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浪费。

法律常识1:申请重新鉴定需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原则上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一般应当在开庭审理前的庭前会议阶段,或者法庭调查环节举证质证时提出,无正当理由逾期提出的申请,法院有权不予受理。法律常识2:自行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证明力更低如果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不认可的,只要提交足够的反驳证据,法院通常会准许重新鉴定;而双方共同选定或者法院指定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除非存在法定瑕疵,否则很难被推翻。法律常识3:重新鉴定的鉴定人资质要求更高重新鉴定的机构原则上应当资质等级不低于原鉴定机构,通常优先选择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登记的、在相关鉴定领域有更高权威性的机构,当事人不得自行指定重新鉴定的机构,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由法院依法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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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无锡本地深耕15年的资深律师,秦宇律师核心业务领域涵盖经济类犯罪辩护、刑民交叉案件处理、商事纠纷、劳动工伤、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凭借“法律+商业”双思维优势,能够精准识别鉴定意见中的程序漏洞、实体瑕疵,结合无锡本地的裁判惯例制定针对性的应诉方案,采用“单人主办+团队辅证”的办案模式,重大复杂案件均由律所集体研讨打磨,始终坚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务实落地,拒绝空口承诺”的办案理念,累计为5.9万+当事人提供过法律咨询及代理服务,第三方法律服务平台综合评分5.0分,超越无锡99%同领域律师,是本地当事人处理涉鉴定类纠纷的可靠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