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名:苏某与冯某、北京某有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苏某通过直播平台向主播冯某打赏共计195万余元。后苏某主张其与冯某私下形成了“暧昧”或“恋爱”关系,其打赏是基于该关系的赠与,并非对直播服务的对价,要求冯某及平台返还全部款项。冯某辩称双方仅为正常的粉丝与主播关系,打赏是消费行为。

裁判要旨:

1. 用户在网络直播中的“打赏”行为,通常被认定为对主播表演服务的对价支付,属于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而非赠与合同关系。

2. 主张打赏系基于欺诈或暧昧关系的赠与,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主播存在欺诈、胁迫或双方存在明确赠与合意。仅凭私信中的暧昧言语,不足以推翻打赏的消费属性。

3.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网络消费行为自行承担责任。

二、案件名:史某诉田某甲、田某乙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史某通过快手平台认识情感主播田某甲,5个月内打赏42万余元,后因生活陷入极度困难要求返还遭拒,遂起诉主张主播存在欺诈和诱导行为,要求返还全部打赏款。

裁判要旨充值打赏行为不具有赠与合同的单务性、无偿性,双方之间形成网络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史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网络消费行为自担责任。

三、案件名:李某(妻子王某)诉邓某、某公司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个月内向女主播邓某打赏1988次,累计折合87万余元。妻子王某以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为由起诉要求返还。

裁判要旨:充值行为是获取平台服务与虚拟消费工具的对价支付,属于网络消费行为。打赏具有明显的对价性,用户与主播之间不构成赠与法律关系,而是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内部无权处分的判断不当然否定对外订立合同的效力。

四、案件名:小琴诉小苏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小琴作为粉丝与男主播小苏发展成恋爱关系并“奔现”,一年内累计打赏18万余元。分手后小琴以“结婚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起诉要求返还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款项。

裁判要旨: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单务性的特点。主播展示才艺吸引粉丝打赏,属于法律允许范围内的有偿交换。粉丝出于对主播的喜爱进行打赏,属于消费行为。粉丝因打赏获得与主播互动、提升账户等级等个性化体验,满足精神享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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