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于某原系某国企员工,受公司委派担任被告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于某因被拖欠劳动报酬从委派单位离职,同步向被告公司辞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然而,被告公司怠于办理变更登记,致使于某因该公司对外债务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彼时,新《公司法》刚刚施行,法定代表人涤除制度尚无司法解释细化,司法实践中对这类诉讼的受理条件、辞任效力认定、裁判规则及判决执行路径均不明确。

俞博律师从辞任效力、内部救济穷尽、执行可行性等维度构建全流程代理方案,推动市人民法院判决涤除于某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本案的代理思路与后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精神高度一致。近期,“争鸣共赏 博采众长”声驰律师事务所第三届十大经典案例评选活动持续开展中。由俞博律师主办并主讲的“于某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获得评选直接晋级终审机会。

案情回顾

于某原系案外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环保公司作为被告公司原股东的控股股东,委派于某担任被告公司董事,后于某被登记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后期,被告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环保公司不再持有被告公司股份。于某也因环保公司拖欠劳动报酬,向环保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同日向被告公司邮寄并发送电子邮件《辞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告知函》,辞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职务。被告公司签收该函件。

然而,被告公司收到辞任通知后,始终未启动变更登记程序。因被告公司存在对外债务,于某作为登记法定代表人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于某多次催告无果后,提起诉讼,要求涤除其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

案件难点

本案系新《公司法》施行后首批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无先例可循,涤除之诉面临法律适用、实体裁判与执行路径等不确定性,俞博律师在详细分析案件情况后,发现案件存在几项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律适用问题

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正式施行,首次在立法层面明确法定代表人辞任制度。然而,彼时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于“辞任的效力如何认定”“辞任通知送达后公司未确定新法定代表人时,法院应否支持涤除”“判决后如何执行”等问题,均无明确规则可循。

(二)实体受理条件与裁判规则不明确

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实践中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属于公司内部治理事项,司法不应干预。即便受理,实体裁判规则亦不明确,辞任通知何时生效?公司是否负有变更登记的法定义务?如何认定“已穷尽内部救济”?这些问题均无统一答案。

(三)涤除判决如何执行

即使获得胜诉判决,工商登记机关能否依据法院判决直接办理涤除?被告公司不配合推选新法定代表人时,判决如何落地?这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同样缺乏成熟的操作路径。

律师办案

俞博律师接受委托后并未急于启动诉讼,而是对案件进行了全面研判。从前期指导、中期诉讼、后期执行三个维度构建了全流程代理方案,仔细梳理了新《公司法》第十条的立法沿革与规范意涵,分析被告公司可能提出的抗辩逻辑,研判法院在裁判中可能面临的审查要点。

(一)前期固定关键证据

于某在提起涤除之诉前,完成了辞任的前置程序。在律师的指导下向环保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向被告公司发出《辞任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告知函》,并通过邮寄和电子邮件双重方式送达,确保送达证据完整。这一步骤为后续诉讼奠定了“辞任意思表示已有效送达”的事实基础。

(二)递进论证诉讼策略

俞博律师在诉讼中以事实为基础,前置条件为支撑,实质标准为准则层层递进,构建完整论证逻辑。俞博律师首先提出,根据新《公司法》第十条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于某已向被告公司送达辞任通知,被告签收,辞任已经生效,委托关系已经终止。

其次,案件内部救济已穷尽,司法介入具有必要性。俞博律师回归被告公司章程,认为公司章程虽规定股东会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但并未赋予董事会或董事长自行启动改选程序的权利。于某辞任后,已不具备召集董事会或股东会的身份和权限,客观上无法通过公司内部程序推动变更。公司收到辞任通知后近一年未作实质处理,内部救济已经穷尽。

再次,委托人于某事实上与公司已无实质性关联,不变更登记将产生持续法律风险。 环保公司已不再是被告公司股东,于某在被告公司任职已失去委派条件和依据,继续作为登记法定代表人,不仅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也不具备对内管理公司、对外代表公司的实质条件。于某因被告公司债务被限高,其权益已受到实际损害,司法救济具有紧迫必要性。

(三)创新执行路径

俞博律师在诉讼中即前瞻性地规划了判决执行路径。第一步,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第二步,如被告公司逾期未办理,则直接判令涤除登记事项,由法院向登记机关出具协助执行文书。这一“两步走”策略确保了判决的可执行性,避免了“判了也执行不了”的困境。

案件结果

在俞博律师的多方努力下,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代理意见。法院判决被告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至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于某作为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的登记事项。通过司法强制力彻底解除了委托人作为登记法定代表人面临的法律风险,限高措施得以解除,于某不再因公司的后续经营和新增债务而无辜承担责任,真正实现了从“辞而不退”到“辞而能退”的实质性转变。

案件价值与意义

本案系新《公司法》施行后首批法定代表人涤除之诉。在无司法解释、无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俞博律师从辞任效力、内部救济穷尽、执行可行性三个维度构建了全流程代理方案,其代理逻辑与后续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精神高度一致。其代理思路和裁判结果,为同类“离职型法定代表人辞而不退”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样本。

案件的代理过程充分展现了律师在新法施行初期的专业判断与响应能力。俞博律师不仅精准把握了新《公司法》第十条的立法原意,更前瞻性地预判了辞任通知送达效力、内部救济穷尽标准、判决执行路径等后续司法解释将要回应的核心问题,展现了律师在推动新法落地、探索新型诉讼规则中的专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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