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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作为涉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在从业多年的经历中,深深感受到,随着两岸经贸往来日趋频繁,以及台湾地区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重要地位,越来越多的客户需要了解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然而,台湾法律制度虽与大陆同根同源,但经过数十年的独立发展,已形成了许多独特的制度安排,本系列解读正是为此而作。

本系列共分为20期,以连载形式逐期推出。每一期中,都会加入“何栋民律师点评”,分享作为涉外跨境律师的观察和思考;以及“比较法观察”——将台湾制度与大陆、德国、英美法系等进行对比分析。希望本系列能够帮助普通读者和法学毕业生全面了解台湾地区的民商事争议解决相关知识,也为从事跨境法律业务的同仁提供参考。

第三期

台湾民法的架构——五编制结构与总则要点

一、五编制结构总览

台湾《民法》采五编制结构,共约1225条。

第一编总则(第1条至第152条);

第二编债(第153条至第756-9条)

第三编物权(第757条至第966条)

第四编亲属(第967条至第1137条)

第五编继承(第1138条至第1225条)。

这与德国民法典(BGB)的体例高度一致,属潘德克顿(Pandektistik)体系。

【法律依据】 《民法》第一编总则编:第1条至第152条(法例、人、物、法律行为、期日及期间、消灭时效、权利之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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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源体系

《民法》第1条确立了三位阶法源体系:法律→习惯→法理。

《民法》第2条规定习惯的适用不得违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这一体系明确承认“法理”为第三位阶法源,是德国民法典所未有的,体现了瑞士民法的影响。

【法律依据】 《民法》第1条:“民事,法律未规定者,依习惯;无习惯者,依法理。”

三、行为能力制度

成年年龄经2021年修正后调降为18岁(2023年1月1日施行)。《民法》第12条至第15-2条建立了三级行为能力体系:无行为能力人(未满七岁未成年人+受监护宣告之人)、限制行为能力人(满七岁以上未成年人)、完全行为能力人(成年人)。2008年修法以“监护宣告”取代旧的“禁治产宣告”,新增“辅助宣告”制度(第15-1条、第15-2条)。

【法律依据】 《民法》第12条:“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为能力。”第13条:“未满七岁之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第15-1条:“对于具有充分理解力但未达到完全丧失程度之人,得依本人、配偶、亲属四亲等之声请为辅助之宣告。”

四、消灭时效制度

《民法》第125条规定一般时效期间为15年;利息、红利以及一些特殊行业的费用类似律师费、医疗费特别进行规定,分为5年、2年两个档次。

【法律依据】

《民法》第125条:“请求权,因十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但法律所定期间较短者,依其规定。”

第126条:“利息、红利、租金、赡养费、退职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给付债权,其各期给付请求权,因五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第127条:左列各款请求权,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一、旅店、饮食店及娱乐场之住宿费、饮食费、座费、消费物之代价及其垫款。

二、运送费及运送人所垫之款。

三、以租赁动产为营业者之租价。

四、医生、药师、看护生之诊费、药费、报酬及其垫款。

五、律师、会计师、公证人之报酬及其垫款。

六、律师、会计师、公证人所收当事人物件之交还。

七、技师、承揽人之报酬及其垫款。

八、商人、制造人、手工业人所供给之商品及产物之代价。

【何栋民律师点评】15年时效:保护权利还是纵容怠惰?

两岸时效制度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88条规定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害之日起算),最长保护期为20年(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台湾《民法》的一般时效为15年,但采抗辩权发生主义,大陆采胜诉权消灭主义。

从律师实务角度,我认为15年的消灭时效确实偏长。这意味着一笔债务可能在15年后仍被追许,对债务人而言是不小的心理负担。不过,抗辫权发生主义的设计也有其合理性——它尊重了债务人的自主决定权,避免了国家机关过度介入私权关系。

【个人观点,可能存在错漏,欢迎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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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栋民 律师

广东梦海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香港注册外地律师(RFL)

深圳市中立法律服务社理事长

全省法学会系统先进个人 称号

香港警察队员佐级协会法律顾问

深圳市涉外律师领军人才

深圳海外联谊会理事

深圳大学校友总会理事及法学院副会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