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情令》播出7年后,王一博把出品方告了。

人民法院公告网8月21日公布的一份公告显示,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受理王一博诉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等肖像权纠纷一案。

被告共有五家公司,其中,新湃传媒与王一博的联系最为直接。2019年播出的《陈情令》正是由企鹅影视、新湃传媒联合出品,王一博饰演蓝忘机。剧集走红后,新湃传媒还围绕《陈情令》陆续开发了音乐专辑等衍生产品。这起诉讼很快受到关注,冲上热搜。

剧集播出7年后仍因肖像使用引发诉讼,折射出影视IP长期开发中的一个现实问题:作品可以不断开发衍生品,但演员的肖像授权究竟有多长,又能延伸到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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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火之后

该案件五名被告分别为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子沐有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科洛舍(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及随州市曾都区欣存词电子商务商行(个体工商户)。案件将于10月8日开庭。

公开信息显示,新湃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为《陈情令》出品方,也是《陈情令国风音乐专辑》出品方,中国数字文化集团系《陈情令国风音乐专辑》实体CD的出版发行方,科洛舍从事《陈情令》相关收藏卡、小卡等衍生品的制作与销售。

这并非王一博第一次起诉这几家公司。人民法院公告网今年1月的一则信息显示,王一博对这五家公司发起诉讼,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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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天眼查信息,新湃传媒成立于2015年,公司创始人为王鑫,《陈情令》总制片人、总编剧杨夏也是该公司的核心创始团队成员。杨夏曾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新湃传媒2016年从晋江文学城取得《魔道祖师》影视改编权和游戏改编权。由《魔道祖师》改编的《陈情令》,是该公司操盘的第一个大项目。

2019年6月,《陈情令》上线,随后爆火,据猫眼专业版数据,该剧累计播放量曾破100亿。《陈情令》瞬间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片方曾在庆功宴上透露,该剧的付费点播人数达520万人次,超前付费总金额达1.56亿元。

《陈情令》收官时,商业开发才刚刚开始。当年9月,《陈情令》在泰国举行粉丝见面会,9000张门票约一分钟售罄。11月,在南京举办的两场“陈情令国风音乐演唱会”,1.6万张门票迅速售罄,付费直播观看达到326万人次。

与剧集同期推出的《陈情令国风音乐专辑》同样热销。截至2026年8月,QQ音乐显示销量超过182万张,按20元单价计算,销售额超过3600万元。专辑信息显示,唱片公司为新湃传媒,中国数字文化集团有限公司参与制作发行。

然而,此后IP开发并不如预想顺利。2023年,晋江文学城发布声明称,由《魔道祖师》改编影视剧《陈情令》及延伸产品版权2021年已到期,未获官方授权的一切宣传、销售等行为均为违规。就在那之前不久,新湃传媒《陈情令》官方国外社交媒体账号发布虚拟人物项目预告,随后因版权问题遭到举报。当年,新湃传媒先后9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据天眼查信息,至今,新湃传媒仍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即民间俗称的“老赖”,被执行总额超5800万元,新湃传媒目前参保人数为0人。

一张“脸”的授权边界

据《每日经济新闻》报道,此次争议涉及《陈情令》拍摄花絮及后续商业开发,包括音乐专辑、DVD、收藏卡等衍生产品。《都市现场》报道提及,被告将王一博形象用于乙女向游戏开发牟利。起诉状全文并未公开,王一博具体指控哪些行为侵犯肖像权、五名被告分别涉及哪些产品和行为等,目前尚不能确认。

《中国新闻周刊》分别拨打了五家公司的电话,其中多家显示为空号,新湃传媒公开电话接通后即挂断。五家公司中,有两家公司参保人数为0人。

这起案件值得关注的问题,涉及影视行业长期存在的权利边界:演员拍完一部作品之后,相关公司究竟可以使用其肖像多久,又可以把这张“脸”用在哪里?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全国律协知识产权专委会委员、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家奇对《中国新闻周刊》说,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与知识产权、物权等具有财产属性的权利不同。作为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利,原则上未经自然人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其肖像。

在影视领域,这一区分尤其重要。周家奇认为,制片方可能是影视剧相关照片、视频以及其他素材的合法持有方或者权利人,但在对外使用这些素材时,如果涉及演员肖像,仍然需要考虑是否获得了演员本人的同意。

类似的权利纠纷此前已有先例。比如在2023年,一家科技公司超出协议范围,擅自将演员的肖像、姓名用于相关手机产品包装及网络推广,法院最终认定科技公司侵犯演员肖像权、姓名权。更早之前,一家化妆品公司在授权期满6年后,仍向代理商提供演员赵雅芝的广告资料,法院判决使用肖像的公司赔偿赵雅芝25万元,最高人民法院后来将该案列入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典型案例。

但此次案件暴露出了一个新问题,事关层出不穷的影视衍生品。

“这类问题近些年变得突出,与影视行业商业模式的变化有关。”周家奇说,早期影视剧的商业开发方式相对有限,围绕演员肖像开发衍生产品的经济价值也没有今天这么突出,因此合同双方未必会特别细致地处理这一问题。近年来,随着影视IP商业开发不断延伸,尤其是偶像经济和粉丝消费的发展,围绕影视剧人物和演员开发周边产品,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常见的经营方式,这也对肖像授权提出了更细致的要求。

周家奇认为,制片方可能会依据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对肖像授权范围作出相对扩大的解释。但客观而言,如果要保证相关周边产品的开发合法,仍需要有明确的肖像授权。“无论是影视剧、综艺节目还是其他IP项目,在进行衍生产品开发时,都应当尊重自然人对本人肖像使用的同意权。最好在合作之初,就作出明确约定,这样做既可以降低后续IP开发中的法律风险,也是对肖像权人权利的尊重。”他说。

记者:倪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