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当事人二审败诉后申请再审,想要推翻原有裁判结果存在较高难度。结合一起真实再审案件,梳理实务中常见争议点、法律规则,帮助当事人正确主张各项赔偿。
基本案情: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受害人家属因此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肇事方及其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受害人和肇事人双方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但受害人家属不服申请复核,经复核后,复核机关维持原事故认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审理后,受害人家属仍然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再审申请中,家属提出多项异议,包括事故责任划分错误,医疗费认定金额过低,应当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酌定金额偏低,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方式错误等多项理由,请求法院重新审理改判,以支持其一审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第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经过复核维持,在没有充分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该事故认定作为定案证据。第二,医疗费应当结合票据真实性、关联性综合核定,并非全部票据金额都是可以纳入赔偿范围。第三,受害人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张误工费,应当提交充分的证据证实事故发生前其存在劳动能力以及实际劳动收入;否则,证据不足的,不予支持。误工费不被支持的前提下,一般不再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第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属于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赔偿项目,只要赔偿总金额未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是不需要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在交强险限额内扣减。第五,当事人再审申请不满足法定再审事由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裁判理由:关于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属于公安交管部门依职权出具的书证,当事人已经完成复核程序,复核结论维持原认定,当事人没有提交足以推翻事故认定的相反证据,二审法院采信事故认定书划分同等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关于医疗费,二审法院结合当事人提交的票据,剔除不属于法定赔偿范围的部分,核定医疗费金额,具备了事实依据。关于误工费,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已经年满六十九周岁,超出法定退休年龄,受害人家属提交的照片、证明书、销售单据等材料,不足以证实受害人存在稳定劳动收入,故误工费不予支持。因无法证实受害人具备劳动收入,也就无法证明受害人具备扶养能力,被扶养人生活费也不予支持。关于交通费,法院结合受害人就医实际情况,根据就医距离以及频率予以酌定,属于法官自由裁量范畴。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该赔偿项目归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本案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未超出交强险18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不存在按责任比例扣减的情形,二审裁判处理并无错误。
裁判结果: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故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律师意见:上海融孚(连云港)律师事务所王伟国律师提示,交通事故维权有几个实务关键点。第一,不可以口头否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想要推翻事故认定,就需要结合监控视频、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材料等实质性相反证据,仅仅主观不认可责任结论,是无法达到推翻事故认定书的效力。第二,受害人超过退休年龄主张误工费的,不能仅凭口头陈述,应当准备务工证明、工资流水、劳务协议、村委会证明等材料加以证明,证明事故发生前受害人确实依靠劳动获得收入,否则该诉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第三,日常护理用品、辅助耗材,想要计入医疗费赔偿,需要和伤情、治疗直接相关,保留正规票据,无关的生活用品支出,法院一般不予支持的。第四,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才需要按照事故责任比例分摊,当事人需要厘清交强险赔付规则,避免理解偏差。第五,再审属于纠错程序,不是普通上诉,想要再审改判门槛很高,当事人尽量在一审、二审阶段完整提交全部证据,充分发表意见,不要把全部希望寄托于再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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