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西已经押在我这了
我为什么不能处置?”
质押=随意处置?
最近,张某就遇到了这一难题
质押是什么?
质押财产能不能随意处置?
下面随小编一起来看看!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6日,吴某与张某达成协议:吴某以其名下奔驰车作质押借款70000元,并将车辆交付给张某。
2024年1月25日,因吴某仅偿还部分借款,未能全部偿还,张某遂将质押车辆以78000元转让他人。2024年11月11日,吴某得知后向最终占有人支付120000元将车赎回,随后起诉张某要求返还额外费用、支付车辆占用费及律师费用。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调解,扣除吴某已偿还的金额后,由张某一次性赔偿吴某35000元。
法官说法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或权利优先受偿。
面对质押,大家最容易产生争议的核心问题是:债务人欠钱不还后,债主能不能自行把质押物卖掉?正确的处理方式又是什么?这也是民间借贷质押纠纷中最常见的焦点。
法律并未授予质权人有自行直接处置质押财产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张某辩称已经通知了吴某并征得其同意卖车,但未能提供任何证据。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擅自处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为出质人实际损失与其尚欠的合法债务之间的差额。二审通过调解,由张某赔偿擅自处分质押物的差价。
根据法律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需注意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质押借款关系中,务必厘清以下三个关键问题:
第一,明确质押的本质。将车辆或财物质押给他人,对方仅享有在你还不上钱时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不等于东西归对方所有。债主对质押物不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优先受偿权绝不等同于随意处置权。
第二,明确质权的行使条件。债务尚未到清偿期就处分质押物的,构成侵权。质权的行使只能以债务到期未还,或双方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出现为前提。除此之外,债主不得擅自处分质押财产,否则应当赔偿出质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第三,明确质权的合法实现方式。处置质押物必须走法定程序,尊重双方协商意愿。债主应当首先与出质人协商,看能否以质押物折价抵债;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拍卖、变卖等公开、公平的方式处置,且价格应当参照市场行情,做到公允合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一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四百三十八条:质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来源:简案庭 | 编辑:唐巧云 谢姝涵(实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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