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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似普通的“宠物”买卖

实则已触犯了法律

近日

根据群众举报线索

青白江公安环食药侦大队联合清泉派出所

在清泉镇一男子家中

现场查获国家一级保护动物非洲灰鹦鹉

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白腹凯克鹦鹉、彩虹吸蜜鹦鹉

太阳锥尾鹦鹉等共计2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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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

自今年1月以来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通过社交平台

非法收购、出售上述鹦鹉获利巨大

经鉴定涉案总价值达19万元

目前

犯罪嫌疑人金某某

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你眼中的“网红鸟”

可是法律眼中的“量刑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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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鸟类爱好者存在认知误区,以为私人饲养、售卖观赏鹦鹉无伤大雅,实则各类热门鹦鹉的法律保护等级极高

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名录及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非洲灰鹦鹉列入CITES附录Ⅰ,在我国参照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白腹凯克鹦鹉、彩虹吸蜜鹦鹉、太阳锥尾鹦鹉列入CITES附录Ⅱ,在我国参照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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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非洲灰鹦鹉

从法律层面来讲,这些鹦鹉和大熊猫、金丝猴同等珍贵,绝非可以私自买卖、随意饲养的普通宠物

哪些行为构成犯罪?

法律红线与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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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中常有人疑惑:“只为观赏、没有牟利,为何犯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请注意:该罪名不以牟利为构罪前提,单纯为个人观赏、把玩而非法收购、饲养保护级鹦鹉,只要涉案物种、价值达到立案标准,即构成刑事犯罪(人工繁育技术成熟且合法来源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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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太阳锥尾鹦鹉

全国已有多起案例:闽侯县一男子购入非洲灰鹦鹉等5只保护鹦鹉,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长沙两名当事人因非法收购非洲灰鹦鹉、折衷鹦鹉,被依法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这些案例背后,都反映出部分人的侥幸心理和对法律的无知。

合规养鸟划重点!

三类鹦鹉管理标准一目了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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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妥善解决人工繁育鹦鹉有关问题的函》(林护发〔2021〕29号)及2024年国家林草局《关于开展陆生野生动物专用标识试点工作的通知》(办护字〔2024〕26号),目前我国鹦鹉分为三类管理。

第一类

无需审批(3种)

虎皮鹦鹉、桃脸牡丹鹦鹉、玄凤(鸡尾)鹦鹉未列入保护名录及CITES公约附录,不按照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管理,个人饲养、合法交易均无需办理任何审批手续,是目前国内完全合规、零门槛饲养的宠物鹦鹉。

第二类

专用标识管理试点(11种 仅限河南省)

专用标识管理试点范围为人工繁育的11种鹦鹉,包括:费氏牡丹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彩虹吸蜜鹦鹉、金黄鹦鹉、红胁绿鹦鹉、非洲灰鹦鹉、葵花鹦鹉、蓝黄金刚鹦鹉、黑头凯克鹦鹉和白腹凯克鹦鹉。

注意:试点仅在河南省开展;仅限合法养殖场人工繁育、加载专用标识及脚环的个体,方可在当地合规交易、个人饲养(不得再繁殖、出售);其他省份暂不认可该标识,在非试点省份购买饲养仍需办理人工繁育等行政许可。

第三类

全品类许可管理(其余所有鹦鹉)

除上述两个类别外,凡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或公约CITES附录的鹦鹉,均按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管理。私人买卖、饲养、繁育必须提前向林业部门办理人工繁育许可等行政许可手续,无证操作一律违法。

注:具体以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最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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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在此呼吁

请广大群众学法守法,自觉抵制涉野生动物非法活动。若发现非法售卖、私自繁育、违规交易野生动物及制品的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15市场监管热线举报。市民可登录中国野生动物管理专用标识网(https://www.cnwm.org.cn/)查询标识真伪,或致电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0451-82190626)进行核验。

敬畏法律、守护生灵

方能共护生态家园

主编 | 张毅妮

审核 | 许星辰

责任编辑 | 刘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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