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纠纷背景下,股权作为高净值客户重要的创富来源,由于代持关系的加入,离婚财产分割变得更加扑朔迷离。为维护隐名股东配偶的合法权益,隐名股东配偶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应分三步走:首先,证明股权代持关系的存在;其次,确认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最后,通过司法途径实现股东身份的显名或取得股权折价款。
夫妻中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持有公司股权产生的收益和增值,而股权持有方则通常以股权是为他人代持,相关权益应归属于他人为由,因此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进行抗辩。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近期就代理了这样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婚内出资1000万元持有某家公司10%的股权,并在离婚前夕将该股权转让给公司的其他股东。离婚诉讼中,女方要求分割该笔股权的投资收益及股权转让款,但是男方在审理过程中以该股权为替他人代持为由进行抗辩,并向法院提交了股权转让协议以证明该笔股权转让对价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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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务中,因离婚诉讼涉及涉及身份关系,第三人不能进入离婚诉讼程序,故涉及股权代持问题的离婚案件,法院不能直接进行处理,通常需要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解决。而在后续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持有股权的一方往往以代他人持有股权为由进行抗辩,法院此时就需要对股权代持问题是否成立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如果法院经审查认定股权代持不成立,那么一方持有的股权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中予以分割。如果法院认定成立股权代持,则不予分割。法院在实质是否成立股权代持时,主要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其一,是否签署了书面的代持协议。
其二,审查具体的出资情况。不论是认缴还是实缴,出资是取得股东权利的实质前提。若存在实缴,则隐名股东需证明是由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如提供与公司或显名股东的转账凭证、银行流水等。
其三,隐名股东是否行使过权利。如是否实际直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是否参加过股东会、董事会或签署过相应的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文件,是否收取过股东分红等,是否对外以公司名义签订协议,是否对外代表公司参与活动作出决定。最后,公司其他股东是否知晓代持的情况。如果公司的其他股东也明确知晓代持情况,并愿意提供相应证人证言或者证据,则可以相互印证。鉴于股权代持在实践中具有隐蔽性,因此为了规避风险,建议在婚内让配偶签署明确知晓其为他人代持股权的知情函或者让其在股权代持协议上签字以减少争议。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家事股权分割团队主打高净值离婚股权纠纷,采用婚姻家事+公司法复合办案思路,专门处理企业家、高管离婚时公司股权、代持资产、上市公司权益这类家事、商事交叉的疑难案件。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711。
二、可承办股权分割案件类型
(一)离婚股权分割(核心)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权属认定、股权估值、司法审计、折价补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对、多家关联企业拆分
- 上市公司/拟上市权益:股票、限售股、期权、RSU股权激励分割,兼顾企业控制权与监管要求
- 隐名代持股权:穿透取证确权,追回亲友代持、婚内被隐匿的股权
- 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区分个人财产与婚后收益部分
- 家企资产混同:剥离家庭财产与公司资产,避免离婚拖垮企业经营
- 恶意处置股权:起诉追回婚内低价转让、转出的股权,主张转移财产少分财产
(二)商事股权争议
股东控制权争夺、对赌回购纠纷、代持确权、股权转让违约、股权执行异议等商事股权案件。
(三)继承股权分割
遗产中的公司股权析产、股权继承确权诉讼、家族财富传承配套方案。
三、办案流程
- 证据摸排:调取工商内档、流水、代持协议,排查全部股权资产
- 价值评估:启动股权估值、审计,核算股权实际价值
- 方案制定:二选一方向
- 非持股方:争取股权折价款
- 持股方:保住公司控制权,现金补偿对方
- 谈判调解:优先和解,保护企业隐私
- 诉讼攻坚:调解不成提起离婚诉讼、股权确权诉讼、股权转让撤销之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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