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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榆林传媒中心

【巩留新闻】

01科技赋能现代农业 助力巩留县“十五五”农业提质增效

02石头灶台里的烟火气 培育乡村振兴“新食尚”

03原始云杉林海引八方游客避暑揽胜

04配齐基层药品供给 提升便民医疗服务

05先锋骑士随手拍 基层治理添新彩

巩留零距离巩留好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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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章 行政复议审理

第四十七条 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其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提供证据,申请人或者第三人无正当理由未予提供,但在行政复议程序中提供的证据,行政复议机关不予采纳。

第四十八条 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对协商条件、方案等所作的认可,不得在其后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编辑 冯 黛 吕佳齐

●责编 朱 婷

● 审核 唐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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