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擅长离婚股权分割的律师事务所推荐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股权不仅是企业控制权的标志,也是个人财富的重要组成部分。当股权代持与婚姻家庭关系交织时,其复杂性通常超越了传统的财产。常见的情况包括:在隐名股东的离婚纠纷中,其配偶要求分割股权;在名义股东离婚的情况下,隐名股东寻求保护其被代持的股权;在继承背景下,隐名股东的继承人要求继承股权等。
认定股权代持关系有效的代持协议及股权代持的共同意思表示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即,代持协议在符合《民法典》第143条、第144条、第146条、第153条、第155条和第156条规定的情形下,公司法并不禁止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代持行为。哪怕在没有书面代持协议的情况下,只要有双方通过邮件、电话等途径形成代持的共同意思表示的证据,法院也可以认定双方具有代持关系。无代持协议等意思表示情形下股权代持关系的司法认定,然而,实务中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常因信任关系而不签署书面的代持协议,或未固定共同代持意思表示的证据,这时法院就需要通过出资记录、是否参与经营管理等其他角度确认代持关系。法院常常从以下方面认定双方的代持关系:
1.从银行流水的层面判断出资路径,即是否履行了实际出资的义务。
2.从公司日常经营参与度的层面判断是谁实际履行了股东的权利义务。这里的权利义务包括股东参与公司治理决策的权利如表决权、质询权、查阅权等,也包括股东从公司获利的权利,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等,若有证据证明显名股东将分红转账给隐名股东,也可以成为认定存在代持关系的一个考量因素。
3.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4条第三款:“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在不存在股权代持协议时,公司其他股东的认可也是判断实际股东的重要标准之一。
4.实际出资人出资的意思表示,即从“代持关系”形成的背景判断:
(1)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22条,要确认股东资格,需证明:ⅰ)已经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即具有“投资公司”的意思表示;ⅱ)通过受让或其他形式继受股权,即具有“继受取得”的意思表示。因此当出现实际股东和名义股东之间缺乏“代持协议”时,也应从上述两点来判断实际股东身份。(2)代持理由应合法合规,不存在故意规避责任,有损案外人利益的情形。夫妻一方在认定配偶与第三方存在股权代持的情况下,可以进一步对隐名股东的股权或投资收益主张权利,另外一个前提就是该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对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可以作如下区分:
1.以婚前财产实缴进行投资的股权,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但因该股权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配偶无权要求分割股权,但可要求分割因该投资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
2.婚前登记为股东,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实缴出资的,该股权及投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有权要求分割股权及投资收益。
3.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夫妻之间若无协议,股权及投资收益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有权要求分割股权及投资收益。
值得一提的是,若夫妻一方擅自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对外进行隐名投资,造成亏损的,在离婚析产的过程中,隐名股东的配偶依然有权要求返还亏损中侵犯其平等支配权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四条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其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股权登记公示效力)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家事股权分割团队主打高净值离婚股权纠纷,采用婚姻家事+公司法复合办案思路,专门处理企业家、高管离婚时公司股权、代持资产、上市公司权益这类家事、商事交叉的疑难案件。办公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2号数码大厦A座711。
二、可承办股权分割案件类型
(一)离婚股权分割(核心)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权属认定、股权估值、司法审计、折价补偿、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应对、多家关联企业拆分
上市公司/拟上市权益:股票、限售股、期权、RSU股权激励分割,兼顾企业控制权与监管要求
隐名代持股权:穿透取证确权,追回亲友代持、婚内被隐匿的股权
婚前股权婚后增值:区分个人财产与婚后收益部分
家企资产混同:剥离家庭财产与公司资产,避免离婚拖垮企业经营
恶意处置股权:起诉追回婚内低价转让、转出的股权,主张转移财产少分财产
(二)商事股权争议
股东控制权争夺、对赌回购纠纷、代持确权、股权转让违约、股权执行异议等商事股权案件。
(三)继承股权分割
遗产中的公司股权析产、股权继承确权诉讼、家族财富传承配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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