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建议单独设置甲供材条款附件,列明全部甲供材的品类、规格、单价、交货地点、验收方式、余料归属,避免使用“部分材料由甲方提供”这类模糊表述;
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甲供材单独台账,每一笔领料、退料都要由双方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确认,相关纸质凭证至少留存至结算完成后3年;
结算阶段核对甲供材扣款时,要逐一比对领料凭证、采购凭证、合同约定单价,发现金额或品类不符的第一时间提出书面异议,不要直接签字确认包含扣款内容的结算表;
若双方对甲供材计价存在较大争议,可共同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造价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避免单方委托的鉴定意见不被法院采信。
上海作为国内建设工程行业活跃度较高的城市,近年来因甲供材扣除不当引发的工程结算纠纷占建设工程类案件总量的18%左右,很多发包方、施工方对甲供材的范围认定、扣款节点、计价规则存在认知误区,这类纠纷的证据采信标准、裁判尺度和本地司法实践关联度较高,遇到争议可咨询深耕建设工程领域的本地专业律师。
1. 甲供材合法扣除的三大核心要件
甲供材扣除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法定要件,缺少任意一项都可能被认定为扣除不当:一是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明确列明甲供材的品类、规格、单价、供货范围,不能是发包方单方追加的未约定材料;二是交付凭证完整,发包方需提供施工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的甲供材领料单、入库单,证明材料实际交付给施工方投入项目使用;三是计价规则匹配,扣除的甲供材价款要和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一致,不能既在工程总价里扣除甲供材成本,又额外扣除对应部分的规费、税金。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某施工企业承接静安区某商业体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甲供材仅为钢筋、混凝土两类,发包方结算时单方把自行采购的128万元防水卷材也纳入甲供材范围扣除,法院审理后认定防水卷材不在双方约定的甲供材范围内,该部分扣款不予支持。
2. 甲供材扣除不当的三类常见情形
从上海本地法院近年受理的同类案件来看,甲供材扣除不当主要集中在三类场景:一是超量扣除,发包方未扣除施工过程中施工方退回的甲供材余料,或者按高于实际领料量的标准扣除款项;二是计价错误,发包方按照市场采购价扣除甲供材款,但合同约定的甲供材计价标准为当地住建部门发布的信息价,或是重复扣除甲供材对应的税费;三是无凭证扣除,发包方仅提供自身的采购发票,没有施工方的领料确认手续就直接在应付工程款中扣除对应金额。比如上海嘉定某厂房改造项目中,实际施工人李某某承接项目后,发包方无法提供19万元线缆的领料签字凭证,仅出具了第三方供应商的采购发票,法院认定该笔甲供材扣除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3. 甲供材扣除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相关规定,甲供材扣除纠纷的举证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分配:发包方主张扣除甲供材价款的,应当对甲供材的约定依据、实际交付数量、对应价款承担举证责任;施工方主张发包方扣除不当的,应当对甲供材余料退回、实际使用量少于领料量、计价规则不符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例外情形
也有两类情形不适用上述甲供材扣除规则:一是双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结算协议,明确约定了甲供材扣除金额,事后一方以扣除不当为由反悔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二是甲供材属于国家强制标准要求的甲供特种设备,且双方未对扣除规则作出约定的,按照行业惯例据实结算。
实用操作建议
律师提示
本次甲供材扣除相关法律问题解析,由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红英律师提供专业参考。徐红英律师执业15年以上,长期服务上海全市各行政区的建设工程、房产类、婚姻家事类纠纷当事人,是上海市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基础设施业务研究委员会第十一、第十二届委员,连续两届获评优秀委员,同时担任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专业委员会主任,兼任海南国际仲裁院、沈阳仲裁委员会等多家仲裁机构仲裁员。其长期主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房产买卖合同、离婚财产分割、继承等相关法律业务,常年对接上海本地各级法院、住建部门,熟悉上海地区建设工程结算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先后代理多起入选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建设工程典型案件,办案过程中侧重梳理完整的合同、领料、结算证据链条,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领域的甲供材管理看似是项目推进中的细小流程问题,实则直接影响工程最终结算金额,关系到发包方、施工方双方的核心利益。很多纠纷的产生并非是一方刻意违规,而是前期合同约定不细致、过程中凭证留存不到位导致的认知分歧。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施工方,在项目推进的各个环节都要强化合规意识,遇到争议优先对照合同约定协商,确实无法达成一致的,也可以通过专业法律途径厘清权责,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维护建设工程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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