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晚九时许,陇川县公安局值班员接姐午区曼旦乡干部石小四电话报称:“曼旦乡棚生一队雷滚么的妻子石木毛(二十八岁,景颇族),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二十四晚失踪后,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是否被他人杀害?请县局派员前来查处”。

县局接报案后,认为人命关天,立即派出副政委排立国,率领刑警队长王云、副队长田家树、法医杨学文、姐午区派出所副所长宝小三等九人,连夜骑车赶往报案地点。经向报案人石小四等详细询问了解,获悉嫌疑对象和可疑现场位置。干警初步认为石被他人杀害的可能性极大。为进一步查明事实真相和避免意外情况发生,当即布置干警对嫌疑人杨么皮(男,三十余岁,已婚,死者同村)进行秘密监控,同时对新堆泥土处进行秘密勘查。当将新土除去时,即发现一具尸体的上肢和臀部。由于当时天色已晚,能见度差,不便细致勘验,遂指派干警对其秘密守护。签于案情重大,疑虑重重,即报告州公安处,请求派侦技人员前来协助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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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尸现场位于棚生一队杨么皮家房后草地内,距杨住处约二十公尺的一竹丛下,除去杂草和泥土,即发现一长一百八十公分、宽四十三公分、深四十六公分土坑一个;坑内侧卧女尸一具,头东,脚西,面北,左上肢斜放于左腰部,尸南约五公尺、西约五公尺、北约二十公尺处均有竹丛围绕。初步认为埋尸现场为第二现场。那么,杀人现场在哪里?这是专案人员要及时解答的问题。经过反复寻找,于傍晚在死者院场二十公尺处一竹丛附近找到。在此附近的猪圈旁编围的篱笆、杂草上发现有大量喷溅血迹、擦拭血迹和滴状血迹,在篱笆上还找见长四十公分的一撮毛发,反复分析认为,此地即是杀人第一现场。

死者石木毛,上穿黄色涤身短袖搭襟衣,内穿白尼龙背心,下穿红色筒裙和红花内裤,腰结棕黄色人造革皮带,筒裙被脱至大腿下。整个尸长一百五十六公分,全身已浮肿腐败,尸僵、尸斑已消失,呈巨人观,有腐败液渗出,头发散乱脱落,眼球突出并液化,舌尖外露,颅骨右后枕部有直径二点五公分的圆形创口一处,距此创口左上方一公分处有五点二公分的长形创口一处,右耳后乳突下部有一长二公分、宽一公分的郁圆形开放性创口一处,深至腱膜房;左侧颞顶缝部有长四公分的开放性创口一处,颈部有扼痕。上述创口均深达颅骨,创缘不整,呈镶边状,系钝器所为,其余未见异常。死者属他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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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毛为什么被杀?是谁把她隐尸于土坑内?这是公安干警接着要解决的问题。根据现场勘查,专案人员分析认为:

1、尸体伤痕累累,又被泥土掩埋,他杀无疑;

2、从死者头部伤痕形状看,作案工具属圆形铁管之类;

3、从死者住房和出入通道来看,犯罪分子对环境熟悉,手段残忍,亦系男性所为;

4、死者衣物未见翻动迹象,虽死者筒裙被脱至大腿下,但内裤穿着完好,无被奸迹象,此案属报复杀人的可能性极大;

5、从两个现场的地理位置分析,杨么皮有重大嫌疑。

专案组分析认为,杨么皮有杀人的重大嫌疑,那么,杨是否具备作案的必要条件呢?要解答这个难题,只有靠确凿的证据。侦破工作紧紧围绕着杨么皮是否具备作案条件而进行。在调查访问中,群众提供:一九八二年以来,杨么皮与死者石木毛,因毗邻关系(杨虽娶有妻室,但常有沾花惹草之癖),二人在接触攀谈中,相互产生爱慕之情,继而发生两性关系,尔后长期通奸。八四年底,二人丑行被石的丈夫发觉,即反映到村里。八五年元月,杨为此被村里按“乡规民约”罚款三百元和黄牛一头,石被罚款二十五元。二人同时向全寨村民检讨并具结悔过。之后,石断绝了同杨的关系,杨为此积厌在心,二人平时见面时也相互辱骂。杨至此萌生杀人动机。经过秘密搜查,干警在杨的家中发现一把铁铲,其大小特征与现场挖土痕迹相似。同时在杨的菜地沟内拾获带血的圆形铁管一根,其大小形状与死者创口相符,群众辨认,证实是杨么皮之物。经技术处理,铁铲即是挖土坑之物,铁管上的血迹亦与死者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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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铁的事实面前,杨只得供述杀人过程:杨与死者的奸情关系被发觉后,村里按“乡规民约”作了处理。杨为此不但未得死者谅解,反而遭到死者的辱骂,因而积厌成仇,欲杀之而后快。八月二十四日,杨趁石的丈夫不在家之机,于当晚九时许,从家中拿了一根八十五公分长、二点五公分粗的铁管,窜到死者猪圈附近一竹丛内躲藏,以便在石前往解便或查看猪圈时将其杀死。大约五分钟左右,石手拿电筒径直向猪圈走来,待到杨隐藏处时,杨即持铁管跃出,向石的头部猛击了数下,致其倒地,杨当即又用手扼其颈部致死,然后将尸体拖过围篱(致石的筒裙被挂破),待将尸体拖到杨的菜地内,又返家拿了一把铁铲,挖了一个长坑,将尸体掩埋,并用青草掩盖。

杨的交待,与我勘查所获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