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明在工地上干了五年瓦工,2021年5月一天搬料扭伤了腰,医生开了假条让卧床休息两个月。他跟公司说了声"养伤",就安心在家躺着。结果才过了一个月,公司发来一纸解除通知:你长期缺勤、不提供劳动,我们合法开除。杨明懵了:我是工伤养伤,你怎么还把我开了?
案情回顾
杨明(化名)于2016年入职百居公司,2021年5月17日工作中扭伤腰部,经诊断需停工休养,停工留薪期约为2个月。2021年6月19日,百居公司以杨明"频繁请休病假、未提供正常劳动"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杨明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系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
另案中,瓦工李海(化名)2019年4月6日工作中踝脱位,认定工伤九级,公司以其受伤后未正常提供劳动为由拒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李海诉请公司按原工资标准补发。两案经法院审理(北京海淀法院发布的三起工伤典型案例),均判职工胜诉:杨明案公司违法解除,赔7万余元;李海案公司按原月工资8500元支付6个月停工留薪期工资共51000元。两判均已生效。
争议焦点在哪
这两个案子戳中一个普遍误区:工伤了不能干活,单位是不是就可以"不养闲人"——既不发工资,又能直接开除?停工留薪期到底是不是"单位想怎样就怎样"的空窗期?
法院怎么判的
法院的逻辑很干脆:停工留薪期是法律给工伤职工的"保护罩",罩子没摘之前,单位两件事必须遵从
第一,工资照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即便职工躺着不干活,单位也不能拒付、不能降。
第二,不能开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通俗说,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不能以"不胜任""客观情况变化""经济性裁员"等理由把他一丢了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
我的看法
这条规则最反常识的,是把"不干活"和"拿工资、保岗位"这两件看似矛盾的事,同时塞给了单位。普通人觉得:你没给我创造价值,我凭什么养你?但工伤是"为工作受的伤",休假是治疗的必需,法律因此强制单位兜底——你雇人干活赚了钱,人伤了你就得接着养。
更反直觉的是"不解除"也有边界。停工留薪期不是"免死金牌":如果职工有严重违纪(比如打架、贪污)这类过失性情形,单位照样能依第三十九条开除;另外,停工留薪期届满后职工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能力鉴定、仍不上班的,单位可按规章制度处理。法律保护的是"正当养伤",不是"赖着不走"。
点出大众偏差:把停工留薪期当成"请假",以为请太久单位就能开除、就能停薪。实际上它是法定待遇期,单位碰不得。
换成是你,该怎么做
职工:受伤第一时间认定工伤、拿到停工留薪期确认(医院假条+目录/鉴定);单位不付工资或想开除,保留通知证据,直接仲裁。
用人单位:停工留薪期内别动解除念头,也别扣工资;真要处理,先确认是否届满、是否完成劳动能力鉴定,走合规程序。
证据留存:诊断证明、工伤认定书、工资流水、解除通知,全部留好。
⚠ 风险提示
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单方解除属违法解除,要付2N赔偿金;扣减工资须补足差额。但职工若借"养伤"之名长期脱岗、拒不做劳动能力鉴定,单位依法有据处理的空间会打开。
【话题标签】
#工伤# #劳动纠纷,劳动# #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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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基于公开裁判文书与法律规定撰写,仅作类案分析与普法交流之用,不构成针对任何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个案事实、证据与管辖法院不同,结论可能存在差异,具体问题请结合实际情况判断或咨询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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