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签字同意债务全部转移
本想着多一个人还钱更保险
结果新债务人一分钱拿不出来
还能回头找原来的债务人还钱吗?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因买卖合同产生欠款纠纷,经A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该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李某应向张某支付欠款6万元。后李某为清偿该笔债务,与王某签订全额债务转移协议,约定案涉6万元欠款全部转由王某承担,债权人张某亦签字确认,对该债务转移予以认可。协议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张某为实现债权,以王某为被告向B法院提起诉讼。B法院经调解,再次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王某承担6万元还款责任。
张某随后依据B法院作出的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财产查控,王某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在向王某追索债权无果后,张某又持最初A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向A法院申请对原债务人李某强制执行,试图依据原调解书申请对李某强制执行,希望通过再次执行途径实现债权。
法院审理
A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张某同意李某将本案债务转移给王某,且债务转移已经完成,三方自愿达成债务转移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在债务全部转移的情况下,张某只能向新的债务人王某主张权利,其要求恢复原债权债务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法院依法裁定驳回张某的执行申请。
法官说法
经债权人签字确认的全部债务转移,会产生原债务人免责的法律效果。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全部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取得债权人同意后,债务转移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人彻底退出案涉债权债务关系,不再负有任何还款义务,债权人后续仅能向新债务人主张债权。简言之,债权人同意全部债务转移,并非为债权增设多重保障,而是直接变更债务人。本案中,案涉债务已经张某签字同意全部转移给王某,构成免责的债务承担,张某对原债务人李某的实体债权请求权已归于消灭,其持原调解书申请对李某强制执行,缺乏实体权利基础,不符合执行受理条件。此外,张某已就同一债权依据B法院调解书申请执行,若再允许其向李某重复执行,将导致同一债权双重受偿。
司法实践中,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是两种性质迥异的法律制度,债权人需加以审慎辨别。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加入债务,与原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原债务人不退出债的关系。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原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不再承担责任。二者对债权人权利实现的影响截然不同,建议债权人在签署相关协议或接受第三方承诺时,明确约定第三人身份及责任承担方式,以防债务人逃避债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 修正)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来 源:郑州市二七区法院
责任编辑:李鑫源、姚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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