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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千龙网)

近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提请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初次审议。这部施行二十余年的法律,迎来首次系统性“大修”。其中备受瞩目的焦点,即在于增设“自动驾驶汽车的特别规定”专章,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自动驾驶汽车的法律地位、上道路行驶条件及违法责任归属。

长期以来,“自动驾驶”都是一个极具前沿性与话题性的对象,是技术研发、市场应用与资本投资领域的明星。与虚拟在线数字应用不同,“自动驾驶”从来都与真实、严肃的人身、财产安全密切关联。2018年3月,美国亚利桑那州一辆自动驾驶测试车撞死行人,成为全球首例自动驾驶致行人死亡事故。类似事故,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全球多地也有发生。生命与财产损失之外,“自动驾驶出租车大面积故障”导致区域通勤拥堵的报道也曾引发热议。

一边是技术与市场的突飞猛进,一边是前沿技术、交通参与者、企业、监管四方责任亟待厘清。“自动驾驶”要健康可持续发展,必须以法律名义正面回应消费者切身关切。

一方面,此次道路交通安全法修订草案明确“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的界限,可以有效防范企业夸大宣传和逃避责任。过去一段时间,个别企业热衷于把辅助驾驶包装成自动驾驶,出了事却搬出“驾驶员是第一责任人”的说辞。草案规定“自动驾驶”是系统开车,“辅助驾驶”仍是人开车,仅具备辅助驾驶功能的汽车按传统车辆管理,把安全承诺从商业宣传变成法律义务。

另一方面,草案明确规定,自动驾驶功能激活状态下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由生产企业、进口企业接受处理;企业若认为违法行为与自动驾驶功能无关,须自行举证。这既让相关经营者可以充分评估自身技术水平、在自动驾驶与辅助驾驶的清晰界分下选择合适的经营路线,也让“离数据最近”的企业方承担证明责任、形成对技术强势一方的相应约束,从操作层面保障消费者合理利益。

与此同时,它纠正了公众的普遍误解。目前市面上绝大多数车辆搭载的只是L2级辅助驾驶,驾驶人仍须全程监控路况,承担全部责任。此前许多事故的一大原因,正是消费者盲信了企业的商业宣传。法律的清晰表达,本身也是一堂生动的全民安全课。

还要认识到,“自动驾驶”的影响远超交通运输本身。具备自动驾驶功能的汽车行驶在路上,既是一个交通工具,还是公共交通效率的“流量阀”、是车内乘客言行的“录像机”、是车外实景的“测绘员”、是区域人流热度的“晴雨表”,也是交通运输领域无数个岗位的“民生变量”。

当机器具备了“类人”的行为能力,无论被用于汽车、人工智能服务、人形机器人还是其他方面,便都不再仅仅是一个商品,而会直观影响公众对技术本身的信任。无论是对自动驾驶,还是在其他前沿技术领域,法治既是规范也是护航。唯有清晰、完善和及时的法律跟进,方能让技术开发、市场经营和社会治理步入客观理性的轨道,真正让技术进步提升人民福祉。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