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回书说到, 618到了,我举报了92件京东上面的违法宣传商品
7月底,我陆陆续续收到了市场监管部门16条回复短信。
这16条短信内容各有不同,但都有一段同样的话: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我单位决定不予立案。”
前情:
4月21日,我写了一篇《 7000字长文揭露京东上的“慢阻肺”“肺结节”骗局,比“优思益”更恶劣 》
5月9日,我又写了一篇《京东上的“肺结节”骗局媒体也报道了,但还是没改》
6月14日,我整理了92件京东上面的违法宣传商品,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进行了在线举报。
这是第四篇。
一、16条短信都说了什么?
16条短信全放出来太长了,我把它分为三类,每一类贴一条作为样板。
第一类:第三方商家不在北京(10条,涉及商品10件)
我单位收到您对京东商城关于第三方商家”YEFE营养健康旗舰店”在销售商品编号10117250477067商品时,涉嫌违法等问题的举报。经调查,上述商品涉案主体为漯河超韵商贸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特将该举报移送至漯河市郾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理(移交函号:京技管商务消移送〔2026〕J20262185153-6号),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理由: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处理方式:移送至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管局,同时不予立案。
第二类:“京东国际”不在管辖范围(5条,涉及商品58件)
我单位收到您对“京东商城”在销售商品编号10105779245856、10093182719759、10168778039431、10136761762751、10120947153423、31223234826、10096627953647、10113712289442、10136759119657、10183597290140、10086058453899、10132608255906商品涉嫌违法的举报(任务单号20262185153),经调查,京东商城非涉案主体,该商品为京东国际商品,京东国际运营方名称为JD.com International Limited,网址为www.JD.hk,该公司及该域名所有者均不在我单位管辖范围,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我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理由:商品属于"京东国际",运营方为JD.com International Limited(香港注册公司),网址为www.JD.hk,"该公司及该域名所有者均不在我单位管辖范围"。
处理方式:不予立案,不移送(因为无大陆主体可移送)。
第三类:证据不足不予立案(1条,涉及商品24件)
我单位收到您对“京东商城”在销售商品编号100222263312、100137506262、100063658593、100318136884、100307895358、100330179266、100302623492、100237337826、100138475775、100310759570、100255199721、100108622727、100238408287、100320025788、100175439781、100289319882、100148293198、100316656964、100243755146、100191632527、2112918、100313689598、100228320358、100226519449商品时涉嫌违法的举报(任务单号20262185153),经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单位决定不予立案。特此告知(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理由: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成立。
处理方式:不予立案。
二、为什么举报京东这么难?
我在12315平台上的举报内容是这样写的:
举报京东平台存在大量进口膳食补充剂明示或暗示能够治病,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在我多个渠道反馈之后,京东拒不整改,违反《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并且京东利用“京东买药”“京东互联网医院”等医药资质牌照为这类产品背书,涉嫌违反医药管理相关规定。附件我整理了京东平台92件违法宣传产品,包含了产品名称、编号、链接、价格、产地、店铺名称、违法宣传内容和平台背书方式等。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的通知,平台机构对于虚假宣传放任不管,甚至纵容造假、配合忽悠的,将从严从重查处。我要求不仅要查处相关商家产品,更要从严从重查处京东,彻底杜绝这类产品在京东平台出现,以保护消费者利益。
也就是说:列举这92件违规商品,不仅是为了举报这些商家,更是为了举报京东平台。
我们来看看监管部门是怎么根据不同情况处理我的举报的?
1、如果商品属于第三方卖家 → 卖家才是被举报人 → 移送卖家经营地
可以想象,即便当地市监局对商品商家进行处理了(并不确定),他们拿着一封来自北京经开区的移交函、一个京东商品SKU、以及一家在京东平台上虚假宣传的本地电商小公司,他们既无法对京东平台施加任何压力,也大概率没有资源和动力去深查。
而我作为举报者,之所以一次性举报92件商品,就是想“化零为整”, 不然我一个一个举报不得累死?结果现在碰到了“化整为零”,要我一个一个去各个地方市监局打交道。
也就是说:我去一家线下农贸市场买东西,有问题我可以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商家和市场,而在京东这家线上“农贸市场”,有问题我得挨个向全国各地监管部门举报,然后市场本身没有事。
另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虽然规定了“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但下一句“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经开区如果想管也可以管,但是选择了移送。
2、如果商品属于京东国际 → 主体是香港公司 → 超出管辖范围
虽然这类短信只有5条,涉及商品却有58件,占比63%。这是最值得关注的结构性问题,也是法律杀伤力最强的。
中国大陆消费者在京东(JD.com )上看到这些商品、受到这些虚假宣传的伤害,但运营主体是香港公司(京东国际运营方名称为JD.com International Limited,网址为www.JD.hk),大陆市场监管部门无法直接管辖。
结果是,名单中超过一半的商品,从一开始就在大陆行政执法的射程之外。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存在程序性管辖空白,经开区给我这个理由,我无话可说。
如果你不服气,想花钱请律师打官司,我查了一些论文,结论大致是:这不是完全的法律空白,实体法层面已有域外适用的原则性规定,但程序法层面(管辖、取证、送达、执行)存在系统性缺失。
3、如果商品属于京东/海外京东自营 → 审查"京东商城"是否违法 → 认定证据不足
第三类的24件商品,有22件属于京东/海外京东自营,直接回复“经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成立”,无任何实质性核查说明。
信息量太少,我无法进行有效分析。
综上,最后的结果就是92件商品举报,无一立案。
但是,注意了,正如我前面所说,实际上我重点举报的是京东平台违法,这16条短信并无回应。
我登录12315平台,回复是这样的:
三、那个法条到底写了什么?
前面提到,这16条短信,每一条都有一句同样的话:
“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我单位决定不予立案。”
那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到底是怎么说的?
第二十条 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监管部门援引的是第四项:“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
什么叫“其他情形”?
很多人知道,有些罪名被称为“口袋罪”,意思是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这里的“其他情形”叫“兜底条款”,也是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
哪怕我提供了92件涉嫌违法宣传的商品,包括我投诉后拒不处理的证据,以及京东与商家共谋的证据,全被“其他情形”四个字给打回来了。
这92个商品中还有一个特殊商品:SKU编号100302623492的京东京造槲皮素清肺胶囊。
同样是营养膳食补充剂(非食健字,连保健品都不算),却用了一大堆医疗术语,在我看来,这已经是非常明确的违法宣传。
《广告法》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最搞笑的是还加了一个声明:
他们知道这样做违法,于是加了一个免责声明,实际上这个声明是无效的。你就说好玩不好玩吧?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
“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总结:这个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平台方是同一个主体,京东京造是京东的自有品牌,在京东京造自营旗舰店销售,京东注册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正是经开区的直接管辖对象,这件商品不存在"第三方商家经营地在外省"的问题,也不存在"运营主体是香港公司"的问题。
最后,这件商品被归于了第三类:
“经核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举报人违法行为成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单位决定不予立案。”
结语:
关于这16条回复短信的解读就说到这里。
说实在的,我一点不生气,这就是一个我的观察样本,从最开始那些违规商品的宣传话术,到京东平台的运营模式,再到现在监管部门的三类回应,对我而言,都是素材。
大家也不必生气,就当看热闹好了,看看这个草台班子是怎么运作的,看看这里面有多少荒唐荒谬的故事。
也不要气馁,就当玩好了,我的想法是:如果他们把问题解决了,我就没得写了;他们一直不解决,我就可以一直写下去。我已经想好了至少两个角度可以继续挖掘,一个月后继续,也欢迎大家帮我出谋划策。咱们群策群力,不就是耗吗?谁怕谁啊?
最后,请大家帮我转发——他们不怕一个人不停写,但是怕被很多人看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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