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租低价,当天返租”

——听着像捡漏?

老郑和老张,在中介的介绍下

和老周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不料合同签了,老郑和老张

租金没拿到,房子也没住上

老郑和老张以房屋租赁为案由起诉

老周却辩称实为融资借贷

双方对簿公堂

真实法律关系到底是怎样的?

法院将会怎么认定?

今天的案例我们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一个“看不懂”租房故事

2023年11月,老周与老郑和老张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老周将自己的房子租给老郑、老张。房屋租金为每月400元,租期为20年。合同签订后,老郑和老张一次性付清了20年租金,共计10万余元。

但奇怪的是,同一天,老周又通过中介吴某,把这套房子从老郑、老张手里“返租”回来——月租变成了2000元,租期只有1年。

然而,租期届满后,老周既没交还房屋,也没继续付“租金”。老郑、老张把老周和中介吴某告上法庭,要求老周交还房屋、支付拖欠的租金。

法院审理

法官怎么看?——不对劲的地方太多了!

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发现一串“不对劲”的地方:

房子从没换手:

租赁合同签订后,房屋始终由出租人老周占有,未向承租人老郑和老张实际交付案涉房屋,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基本特征。

两份租赁合同租金异常:

老周房屋出租价为400元,月租金远远低于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市场租金标准,与此同时,又以5倍租金返租自住,低价出租高价返租不寻常。

聊天记录“露馅”:

在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里,老周在微信里明明白白写着“归还本金和利息”,暴露了双方实为融资借贷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周和老郑、老张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并无向承租人老郑、老张交付房屋的真实意思,而是通过返租的形式,由出租人老周继续保留对房屋的占有、使用,通过一次性支付所谓的20年租金,实现老周获取大额资金的融资需求,双方对合同的履行不符合房屋租赁合同的特征属性,更符合融资借款的特征属性。同时,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租金存在明显不对等的情形。

法院最终认定,老周和老郑、老张之间并无真实的租赁意思,双方系以租赁之名行融资之实,不成立房屋租赁合同关系。经释明后,老郑、老张不变更诉求,坚持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请求交付案涉房屋、支付尚欠租金,本案中老郑、老张基于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主张的所有诉求均得不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官提醒:

民事活动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切勿通过虚构法律关系、签订虚假合同、假意处分财产等方式作出虚假意思表示。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极易引发纠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双方通谋作出虚伪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双方表面实施A法律行为,比如本案中签订租赁合同,背后实际隐藏的是B法律行为,比如本案中被隐藏的是借贷行为,则按照被隐藏的法律行为来认定,企图以伪装的法律行为来隐藏非法目的的,不受法律保护。

来源:海峡导报、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