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传播淫秽物品共同犯罪案件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承担辅助性工作、并非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实施者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审判决未正确认定从犯地位、量刑偏重的,二审程序是依法纠错改判的重要救济途径。

案情简介

孙某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孙某传播淫秽物品数量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孙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该案在二审阶段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赵飞全律师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发现一审判决在认定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时存在错误——孙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但一审法院未予认定。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孙某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根据在案证据,孙某并非本案的组织者、策划者,亦非主要实施者,其在共同犯罪中仅承担辅助性、次要性的工作,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

第二,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孙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认罚,具有法定从宽情节。

第四,孙某系初犯,无前科劣迹,主观恶性不深。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定孙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改判有期徒刑。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传播淫秽物品罪共同犯罪中从犯地位的认定与二审改判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和作用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予以准确区分。对于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作用、承担辅助性工作、并非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或主要实施者的被告人,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一审判决未正确认定从犯地位、量刑偏重的,二审程序是依法纠错改判的重要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