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何某2023年1月通过朋友介绍,到某物流公司某营业部做”机动收派员”,主要工作是顶替休假的固定收派员上班。上班不用打卡考勤,每天参加早会安排派件任务,工资按件计算,每月大概7500元,通过”某APP”自行提现。
二、突发状况
2024年7月31日晚上,网点负责人口头通知何某”不用来上班了”,当天晚上就安排了其他人顶替他的岗位。何某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7500元。
三、仲裁请求
何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物流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5000元(按2年工龄计算)。
四、公司答辩:我们不是你的老板!
某物流公司辩称:
• 何某不是公司员工,而是案外某科技公司的”合作骑手”
• 何某在”某配送APP”上注册为网约骑手,自主接单、自主决定何时工作
• 某科技公司与何某签了《平台服务协议》,工资由该平台发放
• 某物流公司只是把派件需求放到平台上,不参与骑手管理,也不直接发工资
五、仲裁委认定: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过审理,认为:
1️ 证据不足
何某提交的《工作证明》《工资证明》《排班表》均无原件,微信聊天记录也无法确认聊天对象的身份,不予采纳。
2️ 无经济从属性
根据《平台服务协议》,何某作为网约骑手可在平台自主选择是否提供配送服务,配送费由案外公司发放至何某在平台绑定的账户中。虽然何某称没签过该协议,但他确认了佣金明细上的金额就是他在APP提现的金额,与协议约定相互印证。
3️ 无人格从属性
何某从事的收派件工作依赖于平台提供的信息来接单,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某物流公司对其进行了劳动管理。
4️ 新就业形态的特殊性
本案属于新就业形态下用工模式的新特点,网约骑手的用工关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
六、裁决结果
驳回何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七、法律启示
这个案例对广大网约骑手、灵活用工人员有很强的警示意义:
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在平台接单、自主决定是否接单的模式下,很难被认定为与传统意义上的“劳动关系”。
入职前搞清楚身份:如果你是通过第三方平台/APP接单工作,要先搞清楚自己到底是”员工”还是”合作骑手”,签了什么协议。
保留证据很重要:何某如果能有原件的工作证明、排班表,或者能确认微信聊天对象的真实身份,结果可能会不一样。
没有劳动合同没有劳动关系:但反过来,有第三方平台协议,也可能直接否定劳动关系的存在。
八、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举证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终局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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