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一草一木皆有理,不可不察。
这句话的原本面貌是“一草一木皆有理,须是察”,后世也常写作“一草一木亦皆有理,不可不察”。它出自北宋理学家程颐(伊川先生)之口,由弟子记录于《河南程氏遗书》(又称《二程遗书》)卷十八,后被朱熹、吕祖谦编的《近思录·格物穷理》收录,明代罗钦顺《困知记》转述时也叫“不可不察”。
原文语境是有人问程颐:“致知,先求之四端(仁义礼智之端),如何?”程颐答:“求之性情,固是切于身,然一草一木皆有理,须是察。”意思是:从人的本性、情感入手求理,当然和自身最切近;但哪怕是一根草、一棵树,也都各自含着“理”,同样要去观察、推究。
这里的“理”,在二程体系里既是自然规律(一物之所以然),也是贯通物我的本体——“物我一理,才明彼即晓此”。所以“不可不察”不是叫你把天下草木都认遍,而是强调格物致知不能只停留在内心反省,要把对外在事物的观察和对自家性情的体贴打通:今日格一物、明日格一物,积累多了,自然豁然贯通,穷理即尽性。
后来王阳明在《传习录》里借弟子之口提到“先儒谓一草一木亦皆有理,不可不察”,但明确反驳说“夫我则不暇”,主张先尽人之性再尽物之性,这是心学对程朱“向外穷理”的修正,反衬出原句典型的程朱理学立场。
通俗说,这句话就是:别以为道理只在书本和人心上,路边一棵草、院里一棵树,里头都有值得琢磨的规律,不能因为事小就放过——这是宋儒“格物”精神的朴素表达。#一草一木皆有理,不可不察##程颐##伊川先生##格物##理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