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工信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广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电子证照应用的通知》,明确要求增值电信企业“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电子证照”。这并非新规——现行法规中,转让许可证的禁令始终存在,但行业里的变相转让从未停止。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政策时常出现变化。一些牌照会因为政策收紧而变得难以获得,比如前些年的IDC及现在的呼叫中心。一些牌照外资或民营企业难以获得,比如一些基础电信业务牌照。所以很自然的,有的就动了“买证”的念头。

但“买证”这件事,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到《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条条都是红线。企业花了几十万甚至上千万买来的许可证,可能一文不值——甚至成为处罚的依据。

一、监管架构与法律依据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监管主体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电信管理机构”)。工信部负责审批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省级通信管理局负责审批省域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电信条例》第六十九条针对“擅自经营电信业务”或“超范围经营”设置了高额度的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但实践中真正被追究“转让许可证”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原因在于——大多数变相转让披着合法交易的外衣。

二、变相转让:合法外衣下的灰色操作

法律禁止的是“转让”,但商业实践中演化出了多种规避路径。这些路径的合法性问题,是当前电信业务许可监管中最具争议也最容易踩雷的领域。

模式一:股权收购“曲线拿证”

这是目前市场上最普遍的“转让”方式。买方收购持有许可证的目标公司100%股权,完成工商变更后,许可证的持证主体虽然不变,但实际控制人已经换了。

严格来说,这并不违反《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因为许可证本身没有被“转让”,它仍然记在同一家公司名下。但这种操作需要注意第二十八条的红线:电信业务经营者“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而且,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该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条件。

换句话说,买方买下持牌公司后,需要在30天内向发证机关申报股东变更,发证机关将对新股东是否持续符合许可条件进行审查。如果买方不具备相应条件(比如注册资本未达标准、存在外资成分等),变更申请可能被驳回。此时,企业面临两难:继续经营涉嫌违规,停止经营则投资打水漂。

模式二:许可证“出租”与“挂靠”

持牌公司将许可证授权给无关联的第三方使用,以“合作经营”“技术服务”“品牌授权”等名义收取费用。这是最直接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第十九条“以任何方式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禁令,也违反了第十六条关于按许可证“所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在规定的业务覆盖范围内”经营的要求。

实践中,这种模式在呼叫中心、IDC、ICP等业务领域尤为常见。被授权方以持牌方名义对外签约、收款、提供服务,但实际上持牌方完全不参与经营。一旦被查处,无论是出借方还是借用方,都面临法律风险。

模式三:以“业务合作”为名的变相授权

相较于直接出租,这种模式包装得更精致。持牌方与实际运营方签订“技术服务协议”或“业务代理协议”,约定运营方独立开展业务、自负盈亏,持牌方只收取管理费或代理费。

这里的关键判断标准有两个:一是运营方是否以自身名义对外经营;二是持牌方是否实际参与了业务的运营管理。如果运营方以自身名义签约、收款、提供服务,即使协议名称叫“合作”,实质上仍是未经许可的经营;如果运营方以持牌方名义经营但持牌方从未介入管理,则构成出借许可证。

2020年的一起案例很有参考价值。某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持牌企业的代理商,以自身名义开展IDC业务宣传,被认定为“涉嫌无证经营相关增值电信业务”,虽因尚未实际开展业务而未予罚款,但被责令关停网站、停止发展业务。该案明确了代理企业和持牌企业的边界:代理商“应以代理企业的名义开展宣传、签订协议、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不能以自身名义独立经营。

模式四:授权经营中的“失控”风险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提供了合法授权路径:持牌方经发证机关批准,可以授权其持股比例不少于51%的子公司经营其获准经营的电信业务。但这一条款在实践中经常被滥用。

一种情况是,持牌方在授权后完全退出子公司的实际运营监管,子公司变成了独立运营实体,但授权关系的法律前提(持股不少于51%)被架空。另一种情况是,持牌方向持股不足51%的关联企业“授权”经营(如代持股),或者未经发证机关批准就自行授权。这些行为本质上构成了变相转让或出借许可证。

三、合法的业务授权与股权变更路径

路径一:授权子公司经营(第十八条路径)

根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持牌企业可以向发证机关申请,授权其持股不少于51%且符合经营电信业务条件的子公司经营获准的业务。发证机关批准后,在许可证中载明被授权子公司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种类和覆盖范围。

路径二:股权收购+合规变更(第二十八条路径)

通过收购持牌公司股权获取许可证控制权,本身并不违法。关键在于完成收购后,必须按照第二十八条的要求,在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变更。变更审批的核心是:新股东是否持续满足许可条件——包括注册资本、人员、场地、无外资限制等。

如果新股东不符合条件,变更将被驳回。这意味着收购前必须进行充分的合规尽职调查:核实自身的经营条件是否满足许可要求、是否存在外资成分、主要投资者和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在失信名单内等。

四、企业合规建议

第一,并购前的许可证合规审查必须做到位。许可证的状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被列入不良名单)、持牌企业的股权结构(尤其是是否存在外资成分)、许可证的特殊限制条件,这三项是核心审查项。委托律师对标的公司进行全面的法律尽职调查,是降低并购风险的底线动作。

第二,授权经营的合规框架要搭好。如果通过第十八条路径授权子公司经营,除了确保持股比例达标外,还需建立母子公司之间的实质性管控关系。

第三,合作模式的合同条款要审慎设计。与第三方“业务合作”时,协议应避免出现违法措辞,而应体现持牌方对业务的实质参与和管理。代理合作协议中,应明确代理方的行为边界和责任承担方式。

第四,建立许可证使用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许可证原件的保管和使用审批流程、分支机构或关联企业使用许可证的授权备案、定期核查许可证有效性状态等。

五、结语

电信业务许可证不是一个可以自由流通的商品。企业花钱“买证”时,买的究竟是合法经营权,还是一颗随时可能引爆的监管炸弹——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交易结构和合规安排。

雷腾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在TMT行业的法律服务实践中,“大量企业在并购、重组、业务合作中对许可证的法律属性认知不足,将许可证视为普通公司资产进行交易安排,最终触发了系统性合规风险”。

对于电信行业而言,许可证的合规管理是企业的生命线,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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