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介绍

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是建立在中哈两国霍尔果斯口岸的跨境经济贸易区。中心总面积5.6平方公里,其中中方区域3.43平方公里,哈方区域2.17平方公里,实行“境内关外”管理模式。根据《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监管办法》旅客携带物品由中方区域进入境内地区,每人每日可以享受一次免税优惠待遇,免税限额应在人民币8000元以内。对超出上述免税限额但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物品,海关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税,其中对不可分割的单件物品,全额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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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罪名及分析

行为人针对上述边境合作中心免税优惠政策,雇佣水客虚假购买涉案商品并采用“蚂蚁搬家”的方式将涉案商品从合作中心走私入境。上述免税商品进境后行为人再将商品集中在境内销售,以达到偷逃应缴税款的目的。上述行为系伪报贸易性质的走私行为,涉嫌的罪名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二、量刑标准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定罪量刑主要是依据偷逃应缴税款的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10到5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到25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25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量刑为:偷逃税款20到100万,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100到500万,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逃税款500万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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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案例评析:黄某甲、李某走私普通货物案

1.案情简介

2024年1月7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黄某甲雇佣李某依托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以下简称合作中心)霍尔果斯某某商行(由黄某甲开办)、某某商行(李某在黄某甲的要求下开办)、霍尔果斯某某商贸有限公司(郑某开办)走私洋酒。李某组织水客使用身份证,在上述三个商行虚假购买洋酒216瓶,通过水客以“蚂蚁搬家”方式将刷出的洋酒走私入境。后黄某甲通过某平台转账和现金的方式向李某支付相关费用,李某再将洋酒集中进行揽收后向水客支付刷酒的酒款以及带货费用,并通过霍尔果斯市某某物流将洋酒发运至内地销售。2024年1月9日至4月9日期间,黄某甲雇佣马某(另案处理)、高某(另案处理)以同样的方式走私共计267瓶洋酒。经霍尔果斯市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计核:黄某甲偷逃应缴税额为234,055.28元人民币;李某偷逃应缴税额为112,997.13元人民币。

2024年4月1日至4月16日期间,李某受黄某乙(另案处理)雇佣,在合作中心内某商行通过组织水客蚂蚁搬家方式将690瓶洋酒走私入境,从中牟取非法利益。经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计核,黄某乙、李某涉嫌走私的洋酒涉嫌偷逃应缴税额356,223.06元人民币。

综上,经霍尔果斯市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海关计核:黄某甲偷逃应缴税额为234,055.28元人民币;李某偷逃应缴税额为469,220.19元人民币。

2.律师分析

《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监管办法》规定:进出区旅客不得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购买免税品或将所购免税品在国内市场再次销售。黄某甲、李某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通过“水客”以“蚂蚁搬家”的方式走私洋酒入境,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国家应缴关税,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其面临的刑罚应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考虑到李某系从犯;黄某甲、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预缴了全部罚金,法院决定对二人均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3.裁判结果

法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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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丹律师 高级合伙人
海关转律师 专攻走私辩护,
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2005年开始进入海关系统,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精通各项海关业务,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秉承“专业、敬业”的理念,取得一系列不批捕、撤案、不起诉、减轻处罚、缓刑、二审改判等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