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的妻子为其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额20万元。投保当年年底王先生因颅内良性肿瘤住院并接受了开颅肿瘤切除术,术后向保险公司申请重疾理赔。
保险公司调查发现,王先生投保前曾做过脑部CT,报告显示“右侧小脑区低密度灶,考虑腔隙性脑梗塞”,但投保时健康告知中对此均回答“否”。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为由拒赔并解除合同,还指出王先生短期内向多家保险公司集中投保多份保单。
王先生委托开尔律师事务所代理。开尔律师指出:案涉保险合同通过电子终端签署,保险公司未提交投保时的“双录”视频,无法证明已对健康告知事项逐项明确询问;CT报告仅为“低密度灶、考虑腔隙性脑梗塞”,并非明确诊断,且投保人当时未被医生告知患有疾病;集中投保系业务员主动推销,且保险法未禁止重复投保,不能以此推定恶意。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时已超过合同成立后两年,违反《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两年除斥期间。
法院经审理采纳开尔律师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明确询问,也未能证明王先生系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告知,且解除合同超过法定期限,判决保险公司赔付重疾保险金20万元,豁免后续保费,继续履行合同。
开尔律所始终秉持“以客户权益为核心”的专业精神,凭借对保险法律的深刻理解和丰富的实务经验,致力于为每一位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权益。
主办律师
邱旭
· 保险团队资深律师
· 重大疑难案件主办律师
保险理赔团队负责人,从业多年,法学基础扎实,保险诉讼领域经验丰富,有娴熟的办案技巧。主办各类保险案件数百件,为当事人争取了超千万的理赔赔偿。
王某航空意外险拒赔案,在自身疾病因素占主导的不利条件下,最终获赔294万元;郑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险拒赔案,在"车上人员"身份争议的不利条件下,二审维持原判,最终获赔150万元;吴某多发性骨髓瘤健康险拒赔案,在未如实告知的不利条件下,最终获赔131万元。
涉及未如实告知、责任免除、不在保险范围内等等。擅长的案件有肺癌、甲状腺癌、乳腺癌、宫颈癌等恶性肿瘤、交界性肿瘤、慢性肾衰、团体险、雇主责任险及车险等各类保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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